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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同时强调,在实现农业现代化过程中,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现代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自愿联合起来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载体,对加快现代农业有重要的作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而颁布实施了。该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了关于我国市场主体地位的法律体制,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法律保障。本文通过对我国农业现代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析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评述,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具有积极的意义,并较为全面地分析了该法设立后所取得的进步与突破、局限与不足,然后根据之前的分析提出了针对性的健全之策。本文首先在绪论部分简要分析农村现代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后,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研究背景。其中首先介绍了“农业现代化”的内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及发展和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意义分析;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其中首先肯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建立的进步与突破,然后分析在实践中,此项法律制度所存在或暴露出的局限与不足;最后一部分针对立法存在的局限和不足,查漏补缺,对未来法律制度进行期待与完善等方面做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文章第二、三部分围绕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合作社社员资格及社员权、合作社出资问题、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以及合作社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其中重点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与社员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合作社成员的资格取得与入社、出社的法律要求,讨论了合作社成员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以及社员权的行使与救济问题;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机构设置与运行制度的理论,就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的社员大会、理事、理事会及经理制度的设置及其运行制度进行了探讨;研究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的法律问题,即在分析我国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类型、范围与要求等方面时,着重探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房屋及劳务出资入股合作社的法律问题;最后在分析了我国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特点与分配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合作社在分配制度上较为合理的顺序。在针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提出健全之策的部分,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提出了我国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想法及国家今后对合作社进一步的政府扶持制度,并对合作联合社组织的特点和优势进行了阐述。最后,在结语部分,阐述了本文的创新之处及其意义,并指出研究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