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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在致所有QQ用户的公开信中宣称,公司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并提醒用户只有卸载360软件才可登陆QQ。这封公开信使腾讯公司与360公司持续一年多的争斗最终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并被媒体冠之以“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称号。本文主要从法学的角度分析了此事件反映出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在网络市场中的应用提出建议。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360与腾讯之争”的始末。主要概述了“360与腾讯之争”事件的经过以及社会各界的反应,并由此明确了本文的主旨,即拟从法学的视野对该事件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二部分:“360与腾讯之争”折射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网络市场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本部分以法学的视野,从三个方面对该事件进行了分析,主要根据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对《反垄断法》适用于网络市场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此次事件中腾讯被指涉嫌垄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网络市场中“相关市场”的界定目前存在问题。网络市场的一些特殊规律如网络外部性、正反馈效应等会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产生影响;同时,网络市场中的技术进步和网络企业的产品差异化策略也会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产生影响。其次,在网络市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认定也存在诸多问题。笔者首先分析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认为在网络市场中不能仅依据市场份额就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依据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前提--经营者必须属于“无正当理由”,并结合本次事件分析,认为腾讯公司不完全属于“无正当理由”,因为360公司事先对腾讯公司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然后笔者通过着重分析搭售和独家交易这两种行为,指出在网络市场中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网络市场的特殊规律,另一方面也是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网络市场的特殊表现形式造成的,并结合此次事件,认为尚难以认定腾讯公司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再次,笔者提出了腾讯QQ用户权益的保护问题。通过对事件的分析,笔者认为在网络市场中加强用户权益的保护应主要从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着手。第三部分:相关建议。针对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网络市场时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在网络市场中界定“相关市场”宜采用欧盟委员会的“盈利方式”作为标准;二是判断网络市场中搭售行为的合法性应适用合理性原则,同时,关于独家交易合法性的认定,应主要关注其行为后果是否会使经营者产生冒尖现象;三是对于网络用户加强保护应采取取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