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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气候变化的影响也愈演愈烈,极端的天气事件造成了社会的巨大损失,在全世界碳减排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碳会计信息披露成为各国履行碳减排义务的首要举措,同时也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在我国,2018年是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从理论走向实践的一年。这一年,绿色金融转变为含义更广的“可持续金融”,而不变的是对气候变化的关注。G20可持续金融报告对全球资本市场部署可持续资产,提出发展选项及建议途径。报告指出现行面临的具体限制,以“信息缺乏”和“信息不对称”最为突出。碳信息披露作为向外界反映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一步,越来越受到关注,碳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是各界学者一直在讨论的热点,本文从上市重污染企业外部融资约束的角度进一步展现碳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引入创新投入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以及一定的创新性。披露碳会计信息是否能有效缓解融资约束问题?国有控股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缓解程度是否相同?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创新成为时代的主题,企业的技术升级更能从源头上减少碳排放量,那么,企业的创新投入水平对碳会计信息披露和融资约束的关系是否有影响?本文在回顾相关文献之后,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预算软约束理论,以2016-2018年沪深A股重污染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综合考察了碳会计信息披露、控股股权性质、融资约束、创新投入之间的关系。我国未制定统一的碳信息披露机制,也没有要求企业设立专门机构核算和披露碳会计信息,整体来看,我国碳会计信息披露仍处于初级阶段。现阶段我国企业披露碳会计信息主要是通过对外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报告书以及年报等。因此,本文主要以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报告数据为基础,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建立碳会计信息披露评价体系,对体系中的项目进行逐一打分并手工整理从而获得碳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本文梳理国内外衡量融资约束水平的指标,最终选取SA指数作为融资约束的代理变量,可以很好的克服内生性问题。选取RD作为创新投入的代理变量。通过回归分析进一步研究三者之间的关系,得出如下结论:(1)我国重污染企业通过披露碳会计方面的信息,可以有效缓解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约束,且披露水平越高,缓解的强度越大;(2)相较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面临更大的融资约束问题。(3)虽然产权性质会对融资约束有明显的影响,但在重污染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非国有企业的缓解程度并不会更加显著;(4)重污染行业中,创新投入会影响碳会计信息披露水平与融资约束的关系。最后,针对研究结论,本文从政府、社会、企业三个维度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展望,可供有关单位参考,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