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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这个财富权利化的社会大环境下,权利已经成为了一种主要的非货币财产,但是由于权利具有的一些不稳定、难以评估、转让受限制等特性,使得权利是否可以用作出资以及如何出资等问题一直备受争议。本文是在赞成权利出资的观点的基础上,以具有代表性的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的出资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分为四部分对权利出资整体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第一部分是权利出资的概述,虽然公司法原则上认可了权利出资,但并不表示所有的权利都可以用来出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实践的经验,有些权利是不能用作出资的,例如权能不完整的股权、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债权、地理标志权等。权利出资价值在于能够使社会权利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增加公司的竞争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且大多数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三项基本要求都是可以用作出资的。第二部分是对国外权利出资的立法例的研究,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有关权利出资的立法例的学习和研究,发现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权利出资的立法之所以有所不同的,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是认可和鼓励权利出资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权利出资的态度较为不同,有表示支持的、也有表示反对的、还有既不表示支持也不表示反对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权利出资的立法之所以有所不同,是与他们各自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息息相关的。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关于权利出资的立法现状与不足的研究,我国关于权利出资的立法是相对较为简单的,但是由于权利所具有的特性以及权利出资程序的复杂性,所以权利出资在实践中会产生许多的问题,例如对能够用于出资的权利的范围规定的仍然不是很清楚、对权利的价值评估程序和方法没有具体的规定、对权利出资后价值贬损时的股东责任规定的较为笼统、权利出资后的转让制度不够健全等等。第四部分是针对第四章指出的权利出资的立法不足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例如在公司法上对权利出资作出规定,提高法律地位;从权利出资主体、被投资公司和出资的权利等几方面明确规定权利出资的范围;限制权利出资在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的比例;严格规范对出资权利的评估和审验程序;建立权利出资转让公示制度;明确规定权利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方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