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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债务不但关系到夫妻双方之间的利益,还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由于我国婚姻立法在夫妻债务问题的立法上比较粗疏,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困境。从国外夫妻债务的立法来看,普遍通过家事代理权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等对夫妻债务关系进行规范,值得我国学习。我国当前需要在夫妻债务立法实践中明确家事代理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在我国立法尚未作出完善前,司法机关在对夫妻债务案件的处断过程中要发挥司法能动性,慎用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同时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夫妻内部债务的处理。在论文结构上,本文除前言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共约20000字。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这部分通过案例提出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即夫妻债务的婚姻立法和司法实践问题;第二部分是我国夫妻债务关系立法现状及司法困境。这一部分首先考察了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且运用法学规范分析方法指出我国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以及由此造成的司法实践中的困境,认为在立法上缺乏系统性的规定,并且在家事代理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不足。由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举证困难等多方面的困境。第三部分是夫妻债务关系之立法完善。本部分首先考察了法国、德国、日本、瑞士、意大利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夫妻债务问题的立法,并且分析了国外立法的可供借鉴之处,认为我国应该在夫妻财产立法的体系、结构、制度等诸多方面学习借鉴之。同时,本部分还提出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如家事代理制度、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等。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策略和技巧,本文认为为了从法律的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尽量少适用有关夫妻共同财产推定的规则,同时还需要探索法无明文规定前提下的审判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