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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即是创业企业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将待创立的企业或者是项目详细信息,向潜在的投资人展示,来吸引投资人支持项目,投资人也可以因此获得收益。国务院提出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证监会传达了“鼓励行业发展”“鼓励行业自律”的监管意见,这些都向大众传达了国家对众筹行业的发展持肯定态度的信号。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概念是创业企业将其准备创设的企业或者筹办的项目的具体信息在互联网众筹平台上对外广泛公布,以此吸引潜在的投资人的投资兴趣,投资人看中项目前景与预期回报而向项目投资,投资人按投资的比例获得同样比例的企业的股份。在互联网股权众筹中存在融资人、投资人、众筹平台三方主体架构,融资人通过在互联网众筹平台上创建众筹项目,并介绍众筹产品的诸如独特的创意,预先设定的筹资期限与预期收益等具体信息,一个项目满足不同投资档位的需求,不同的档位有不同的预期回报。投资人是根据众筹平台上公布的各项具体信息参考,再根据项目设定的投资档位,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下谨慎选择并且等待预期的收益,众筹平台的职责主要是审查和发布筹资人创设的项目信息,并且提供各种技术支持服务,发挥中介的作用。在我国,股权众筹发展迅速,立法滞后而实践先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和知识产权被侵犯是筹资者面临的主要的问题;知情权的保护、项目的退出以及投资者法律地位的问题是投资人面临的主要问题。在美国JOBS法案中,主要规定了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豁免、众筹平台内部人员限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中国《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稿)》主要规定了对发行方式、平台准入标准、对融资人和投资人的要求以及平台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在中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对合格投资人、资金运作与资金募集的要求,为之后的法律对策提供了参考依据。从融资方角度出发,要结合相关法条的规定,避免触及规避非法集资红线、明确非公开发行法律地位以及更加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从众筹平台角度出发,为了保障资金安全,设立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规范众筹平台准入标准与经营范围和建立信用机制的对策;从投资者角度出发,要逐步完善风险提示与信息披露制度、设置投资者冷静期和加强投资风险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