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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六十余年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前三十年的频繁调整及后三十余年的相对稳定,实践表明高度集中的产权结构模式与农地经营模式没有实现我国农村的高速发展,而赋权于农(民)的土地产权制度持续催生着农民的生产热情。当前,随着市场化的改革的深入浸润,我国农地制度开始凸显产权主体模糊、产权代表人越位、所有权优位于承包经营权及承包经营权缺乏稳定性等缺陷与不足,克服上述缺陷与不足必须明确产权关系,强化产权权能、优化产权配置。文章通过纵向探究我国农地制度的演进、横向比较典型国家的农地产权制度,在对我国有关农地产权法律文本深入研究及对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实际运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建立与完善的新构想。文章分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农地产权制度比较研究。一方面纵向研究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进,2000多年(有记载的)农地产权发展史对于我国当下农地产权制度的设计有着丰富的启示作用:在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的我国应当防范土地的兼并与集中、政府应当防范自己及相关利益集团与农(民)争利、确实保障农地农用等。另一方面横向比较了典型国家的农地产权制度,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的贸易跨越国界的限制,农产品与农产品的竞争必然传导至农地产权制度与农地产权制度的竞争,这就需要我们有选择、有鉴别地借鉴先进的农地产权制度。本文认为,激进式的私有化改革、国有化改革及过度的规模经营并非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可取径路,而应当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逐步消除土地流转的不适当限制,渐进地推动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二、农地所有权制度研究。在我国农地产权权利体系中,农地所有权问题是一个理论上存在极大争议及在实践中面临诸多矛盾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所有权主体的确切界定及主体就所有权享有的具体权利、所有权的代表人如何清晰确定及如何防范代表人的委托——代理问题、基于所有权绝对所致的所有权优位于承包经营权的问题等。本文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民集体这一共同体享有的所有权,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企图将所有权主体个别化及将权利分割都有违集体所有权的性质。针对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学界亦不乏争鸣,总体可分为激进与改良的两派观点,激进的主张否定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要求实现国家所有或农民私人所有,改良的主张则不根本否弃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主要有“农民土地持有产权说”、“农村土地占有说”、“农村社区法人所有权说”及“新型总有说”等。本文就各种学说施行的可能性、可行性及优越性进行分析,认为国有化及私有化的改革方案伤筋动骨、完全不考虑路径的依赖,因而难以克服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的风险,而改良诸说要么难与我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相融合,要么颠覆基本的物权理论,使得矛盾此消彼涨。在充分吸收马克思经典理论及对不同国别土地所有权制度深度考察并结合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运行的实际,提出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符号化、所有权代表明确化、所有权权能向承包经营权转移及所有权客体维护权责强化的对策建议。三、农地承包经营权法权研究。承包经营权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予以明确是《物权法》颁布之后的事,从而使得有关承包经营权为物权还是债权的争鸣得以平息。然而,这并没有赋予承包经营权足够的权利刚性,一方面,实践中承包经营权缺乏稳定性、权利缺乏保障、所有权对承包经营权的优位,如实践中农户承包经营地被频繁调整、基层政府基于各种利益的驱动,利用行政权力剥夺农户的承包经营权等。另一方面,从制度文本看,现行“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了过多的限制,特别是农户承包经营权的流出权、流入权的限制,如要求流出方拥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来源,这显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工作及收入均不具有绝对的稳定性是极不相符的,实践中也难以确定与把握。在限权过多的同时还出现了赋权不够,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退出承包经营时仅能就投入土地增加地力的投资受偿,而不是就承包经营权权利本身受偿,这就实质上否认了农户的退出权。当前,“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已为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明确,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项永续存在的权利,这必将对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产生深远影响。四、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重所有向重利用的转变,农业经营主体拥有充分、完整的产权,在农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自主交易,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农村经济更为充分的繁荣。简要回顾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历史演进,并界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与实质,宏观上分析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促进性及限制性因素,深入考察了基于地域差别及流转方式差别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践。本文认为,在流转方式上,抵押、继承等方式已有过成功的实践,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因而权利缺乏保障。此外,转让作为重要的农地流转方式,其受益权也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从而使得流出的利益驱动不足,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出(供给)与流入(需求)的失衡。对于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一方面应当实现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自洽与协同、重新考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及“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对该权利流转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则应当完善与构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包括:土地流转市场所需的地籍管理、农地估价、以抵押贷款为主要形式的土地金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配套措施,如中介组织、信息收集与交换等;政府的引导、有限干预与市场自我生发机制的合力互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