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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设工程行业,建设单位、发包人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已经成为见怪不怪的常态,导致建筑企业资金周转非常困难,部分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工人上访、信访时有发生,给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构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护承包人及其建筑工人的权益,建立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非常有必要。但我国当前尚未建立优先权制度,且较之于域外立法,如法国、日本等优先权立法较早的国家,我国对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规定仅是个别、分散的,理论上不够成熟,如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比较原则,对“承包人”的主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由于我国对建设工程实行资质管理,法律规定不具有建筑企业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由此导致建筑行业大量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挂靠)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由此成为理论和实务中长期争议的一个疑难问题。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是否应当有合同效力的限制,转包、非法分包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不同法院、法官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非常突出,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因此,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体范围是否应当扩大解释,将合同无效下的实际施工人包含进来并依法进行保护,亟需在理论上探讨出解决问题的答案,并将其适用于立法司法实践,以统一认识,统一裁判。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本章通过对司法实践、立法及地方性司法文件的梳理分析发现:绝大多数法院在出台的司法性文件中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但是具体的法院判决中,根据样本分析发现判决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比例仅为41%,未过半数。本章还分析了上述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即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具体行权需要的具体条件。第二章研究问题的提出。本章具体分析了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对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具体行权需要具体的条件产生的困扰问题进行了辨析,同时讨论了实际施工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具体条件: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且已届清偿期;没有超过六个月的行权期间;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标的物从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等。第三章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理论基础。本章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理论基础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探讨,并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来看建设工程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故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不需要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法律通过直接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的权利。结合《民法典》对于代位权制度范围的扩张,将建设工程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纳入到代位权制度中,以此作为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理论依据。第四章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本章笔者建议建立我国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体系,将勘察人、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分包人均纳入到承包人的范围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将建设工程优先权定性为法定优先权,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裁判争议。为保护实际施工人所附属的建筑工人的利益应当严格限制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仅在发包人提供足额担保或已妥善保障的情况下允许其协议转让放弃。同时应当扩大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受偿的范围及标的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