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裸聊”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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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流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网络裸聊”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裸聊行为通常是指以网络为平台诞生的一种新型网络聊天方式,是对网络上一些复杂淫秽现象的概称。网络裸聊可以分为点对点式网络裸聊(也称一对一式裸聊);点对面式裸聊;群体式裸聊三种形式。传统观点认为,“网络裸聊”行为具有虚拟性、非接触性、表演的戏剧性、互动性四个特征。虚拟性和非接触性是一个问题的两面,“网络裸聊”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特征。关于“网络裸聊”行为的定性,理论上存在两种主要观点:有罪说和无罪说。有罪说认为,“网络裸聊”行为中有部分行为毒害了社会风气,较之淫秽物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严重,对这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该用刑法规制。而无罪说则认为所有的“网络裸聊”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即便有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刑法没有规定,依然不能用刑法调整,不构成犯罪。其主要理由分别为以下四个:一是认为“网络裸聊”行为犯罪化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二是认为“网络裸聊”行为没有侵犯法益;三是认为将“网络裸聊”行为犯罪化,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四是认为“网络裸聊”行为是一种性表达自由。关于“网络裸聊”行为的定性之所以产生争议,主要是因为有立法、理论、事实和社会等四个层面的原因。立法、事实和社会层面的原因都是客观的,无法改变,所以,理论问题的澄清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通过对“网络裸聊”行为的系统总结和分析,认为点对点网络裸聊根据具体情况应分别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或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点对面式裸聊根据具体情况应分别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或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群体式裸聊根据具体情况,则可能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或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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