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

来源 :南京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inningki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6年11月,两院三部联合发布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由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司法改革的新举措,在试点地区如火如荼地开展。而针对在认罪案件中证明标准是否可以作出适当调整的问题,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认罪案件仍然应当严格坚守法定证明标准,也有部分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主张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笔者认为在特定类型的认罪认罚案件中适当降低证明标准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可否认,被告的认罪行为确实导致了认罪案件中控辩双方对抗性的减弱,且长期以来,司法对于客观真实的理想化、乐观主义追求造成了不必要的诉累,降低认罪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当然,证明标准的降低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相反,为了尽可能减少错案发生的概率,需要设计和完善一系列制度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被告人所作出的认罪供述自愿性的保障。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于不认罪案件具备先天性的优势——口供获取更为便利,如果能够保证被告的认罪是自愿的,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确定该被告人的供述是真实的。在保证口供真实性的前提下提升口供的价值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至于保障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制度设计可以借鉴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和德国的认罪协商制度,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被告人的反悔权等等。当然,认罪案件证明标准的降低并不意味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在内心尚未形成确信、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就作出决断。证明标准降低的对象只应当限于客观层面——对印证程度要求的降低。也就是说在认罪的轻罪案件中,虽然各类证据之间尚不能形成较高程度的印证,但是办案人员根据多年的从业经验和常理足够形成被告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确信。此时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在客观层面的要求,无需达到高度的印证,只需要构成犯罪要件的主要事实有证据证明即可,对于犯罪具体时间、到达犯罪现场前的过程、作案细节等不影响犯罪成立的事实,可以概括表述。认罪案件证明标准的降低也不是不分情况地笼统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而是应当根据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案情的复杂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影响力来进行层次化、类型化的区分。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认罪案件,可以在综合全案证据能够形成主观确信的前提下,提高口供的价值,降低印证要求,不必追查作案工具、销赃情况等;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传统证明标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应当采取严格的印证证明标准,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因为死刑和无期徒刑对于被告人权利的剥夺是重大的,尤其在生命不可逆转的情况下,死刑的执行对于一个人的伤害是致命的,如果出现差错是无法补救。对于这类型的重大案件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
其他文献
研究了阳光曝晒环境、户外自然干湿环境、氙灯耐气候老化箱三种环境对于两种尿不湿边角料/聚乙烯复合材料颜色的影响。结果表明,两种新型木塑复合材料在三种环境中都发生了褪
分税制下的税收分享制度对地方政府具有较强激励作用。从税收分成率对地方政府的税收征收激励和税基保护激励的视角,利用2009-2016年A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税收分成
自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已经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激活了地区经济活力,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增长。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