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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定性。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竞争已成为最普通的现象,可谓竞争无处不有、无时不在、无人能外。竞争作为一种动态的活动,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正如“自然选择”一样,市场的良性竞争会使得有效的经营者脱颖而出,以其产品或服务的优势赢得消费者;同时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将走向停滞和衰退。因此,竞争意味着市场的自由进出,而新企业的进入是竞争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应该说唯一对竞争有影响的约束是市场壁垒的存在。在某些情况下,竞争者不能自由或者至少不能轻易地进入市场,这对市场上已经存在的企业构成了某种程度上的保护作用。经济性垄断、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和法律禁止新企业的进入,严重的侵蚀了企业的创新精神,破坏了有效的竞争环节,带来了生产效率的降低,最终损害了整个市场经济系统的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权利、福祉。目前,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进程中,构成竞争障碍的因素主要来源于市场在位者,特别是拥有市场支配力的在位者滥用市场优势、故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和政府的制度壁垒。只要消除这两种壁垒,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就能充分发挥作用,市场的进入就是自由的,会形成良性的局面。市场开放带来竞争,这是建立市场机制和秩序的前提条件。为了维护市场竞争,保证有效竞争所带来的种种利益终归人们享受,保证最大化的提高经济效力和消费者的福祉,就必须对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消除、规范,必须对垄断的市场结构予以分解,必须构建法律规范的竞争机制和秩序。公用企业由于存在着资源稀缺性、规模经济效益以及成本劣加性等技术经济特征,多年来被认为是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是不具有可竞争性的特殊领域,因此传统反垄断法将公用企业的垄断列为适用除外对象,仅在服务费用和价格方面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管制。从经济角度来看,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性被认为只有垄断经营才能达到效率最大化;从法律角度看,传统上各国的反垄断法普遍对公用企业实行豁免。公用企业垄断或限制竞争的初衷,是考虑到自然垄断所具有的规模经济特性对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作用,但却事与愿违。由于垄断所带来的企业缺乏创新力、效率低下、高价格、官僚作风以及公用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漠视消费者权利的弊端,使得高成本、低效率成为了传统公用企业经营模式的特征。我国公用企业的改革一直是市场化改革的盲点,但从世界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发展趋势来看,公用企业合法垄断的地位面临着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挑战。从本质上来说,公用企业作为市场运行中独立经济实体,市场机制仍然是第一位的,应引入竞争机制;政府的干预应当是有限的,只有在市场机制不能良好运作时会重建市场机制。无论是在公用企业反垄断的过程中,还是公用企业制度市场化改革中,法律都应成为一种重要的推动力量。因此,公用企业建立市场化的经营机制和相应的法律规制以及监管机构,构建适用公用企业民营化运行的行政法律体制已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