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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众多手段之一,其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控制效果已经在一些国家中得到验证。碳税是指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比例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开征碳税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化石燃料和其他高耗能产品的价格,降低化石燃料消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其他污染物排放,最终实现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目标。碳税不仅能够发挥税收手段的激励作用,其收入中性的特点也有利于碳税的实施。我国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时,更应该考虑国内碳税制度的构建以便更好地实现我国政府在国际会议上所做的承诺。对碳税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庇古税,即外部性理论,后来又发展为双重红利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也有人提出了污染者支付原则,这些均为开征碳税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外对碳税的研究较为深入,通过对西方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与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出各国在碳税立法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碳税的表现形式、税率、优惠政策和税收收入用途等方面,例如有些国家采用固定税率制,有些国家实行累进税率制,又如有些国家将碳税税收收入用于研发减排高新技术,有些用于补贴企业和个人。同时,欧盟原先拟从2012年1月起,对所有在其境内起降的航班征收航空碳税,这一举措的背景是欧盟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虽然反对声不绝于耳,但从总体趋势上看,欧盟征收航空碳税依然很难改变。在刚刚结束的美国三家航空公司诉欧盟碳税的案件中,欧盟法院判卷航空碳税不违反国际法。笔者也认为航空碳税在某种程度上是合理且合法的。应该通过和欧盟积极的谈判、磋商来更好的解决碳税问题。我国民航业应主动应对节能减排挑战,积极发展绿色民航。政府则应以此为契机,加速发展我国的生物航空燃料产业,并且要尽早建立我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我国目前主要通过环境立法规制节能减排,这些法律相对较少,不够完善,并不能有效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我国尚没有碳税相关法律制度,其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内容都存在缺失。碳税法律制度的构建刻不容缓。从西方国家征收碳税的历程来看,遵循碳税的一般规律、明确碳税的法律地位非常关键。本文对碳税立法总体思路提出如下建议:应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税率,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时要注重税收激励作用和约束限制作用双管齐下,将碳税的节能减排调控功能和引导低碳城市建设功能发挥的更好。在这个总体思路下,构建碳税的基本制度:一是将征收对象界定为开采和加工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以及生产机动车的行为;二是纳税人限定在生产环节、目前个人不适合作为碳税的纳税人;三是在开征碳税之初,设定较低税率,然后逐步提高,但改变或调整的程序必须事先通过立法形式加以确定;四是对主动采取技术手段减排二氧化碳的能源密集型企业实施税收优惠;五是财政收入纳入中央财政,统一管理。碳税立法对我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对全球气候变化、经济与政治制度也会产生积极影响。为了实现我国在国际会议上所作出的承诺,应对国内生态环境恶化的压力,我国应当积极构建碳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