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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能源需求增长、能源供应紧缺和环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突出等因素的推动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初步形成了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主导、以可再生能源政策为主干、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补充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体系,初步实现可再生能源领域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法可依。作为可再生能源领域两种主要制度工具,可再生能源法律与可再生能源政策因各自具有内在合理性而不存在仅取其一的情形,二者应相互独立并相互联系地在能源利用、能源安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作用。因此,如何实现可再生能源法律、可再生能源政策的互动与耦合共同以构建我国可再生能源对策体系的稳定结构,显得尤为重要。法律体系的融贯性是法治的目标之一。一般法理的融贯性包含规范的融贯、领域的融贯、目的的融贯三方面内容,这为审视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关系提供了新框架和新思路,它指引二者之间应实现功能互补、系统择优、价值平衡的融贯性要求,由此,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体系具有了新的意义。第一,在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功能逻辑下,由于法律与政策的功能偏好各异,针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面临法律稀少而政策繁多的“法律空洞化”局面,提出应侧重于“政策法律化”,以法律的稳定性持续彰显可再生能源法治理念与价值,同时,基于政策的灵活性和应域性而正视“法律政策化”,以实现可再生能源政策对可再生能源法律灵活性机能的补给与拓展。此为内在融贯性第一层面的要求。第二,在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系统逻辑下,二者的互动模式在理论上可以表现为四个维度,即法律的政策确认和整合功能、法律的政策推进和创新功能、政策的法律导向和指引功能、政策的法律补充和推动功能,在具体实践中,法律与政策的功能互动给可再生能源法律关系主体也带来不同影响。其中,政府是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主导力量,为顺应能源体制改革的需要,应控制政府的“掠夺之手”,放开其“扶持之手”,推动早日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此为内在融贯性第二层面的要求。第三,在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价值逻辑下,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体系不仅要追求公平、正义、秩序等一般法律价值,还因可再生能源的生态属性和资源属性而具有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在对可再生能源规范体系进行价值整合后,其外部融贯性多元目标可表达为生态化目标、市场化目标和人本化目标,三者统一于可再生能源法治理念中,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市场完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此为外在融贯性的要求。至此,融贯性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体系可实现良性互动与相互补给。一方面,可再生能源政策为可再生能源法律提供灵活性机能的补给与拓展,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法律又以其稳定性彰显可再生能源法治理念与价值,二者不断完善、相互作用,共同推动可再生能源走向法治新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