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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门的兴起和发展,是二十世纪市民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成就。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第三部门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它们在公共行政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行使着广泛而强大的公权力。但由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标准以行政主体理论为基础,第三部门因不属于“行政主体”范畴,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内,使权利救济出现真空地带。
本文从传统行政诉讼被告确定标准的反思出发,将研究视角从权力行使主体转移到权力行使内容,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一个相对科学的标准--公权力标准,然后通过对第三部门的权力来源、权力内容以及与其成员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结论:第三部门在实质上是公权力的行使者,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三部门的一般考察。主要介绍了第三部门的基本理论,包括第三部门的概念、特征、主要作用以及第三部门的产生原因。
第二部分,第三部门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必要性。主要论述了第三部门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必要性,包括: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制约第三部门权力滥用的需要;提升第三部门发展水平的需要等。
第三部分,第三部门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可行性。首先论述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标准及其弊端;随后提出确立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公权力标准;最后论述公权力标准下第三部门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可行性。
第四部分,第三部门作为被告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首先介绍了确定第三部门作为被告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随后介绍了确定第三部门作为被告之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
第五部分,第三部门作为被告之行政案件的审理规则。主要介绍了第三部门作为被告之行政案件的证据规则、审理方式以及审理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