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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欺诈诉讼、虚假诉讼等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保护利益受到侵害的案外第三人成为民事诉讼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此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先后设立了四种救济程序: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及一项可被案外人利用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立法者试图利用这些制度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另一方面是赋予案外人更多的事后救济途径。以上制度的设立为案外人的利益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但通过综合考量,这些救济程序之间具有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冲突的地方,具体表现为制度间功能交叉重合、彼此脱节等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这种缺乏体系性的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对此亦未做过多正面的回应,对于各案外人救济程序的具体含义鲜有深入的探讨及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救济程序竞合的问题,即案外可以同时或先后利用这些救济程序行使被救济权,这明显有悖于救济的基本原理,而且对制度理解的差异、实务中做法迥异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通过立法对案外人救济程序进行协调与整合以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所选课题的背景、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与预期目标。第二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案外人救济程序的立法现状,并通过一个案例为切入视角,我们发现在案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四种救济程序,这源于立法对程序启动主体界定不明确。同时,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形成了权利的竞合,立法对如何处理此种情况亦未做规定。第三章通过比较“当事人”、“第三人”与“案外人”的概念,提出了在本文语境下案外人的判断标准。第四章从民事诉讼既判力理论入手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判决效力的扩张及于案外第三人致其利益受损的原因,并分别介绍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执行力以及形成判决的对世性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第五章针对我国案外人救济程序间存在的功能重合,衔接失序等情况,提出了对救济程序间进行整合的意见。本文从消除竞合的角度出发,将各救济程序间进行协调,为填补立法在处理案外人救济程序竞合问题上的空白提出了一点不成熟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案外人救济程序的完善有所裨益。第六章是结论,利益受损的案外人选择救济程序时出现的诉讼权利竞合问题已经引起实务界和学界的重视,希望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日后修改时能够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