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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由“资本多数决”规则派生出来的一项制度,“资本多数决”规则作为一项制度为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但为了维护股东权益,股权回购请求权与“资本多数决”规则必然会产生矛盾,主要是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侵害。依据“资本多数决”规则,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自己拥有的多数表决权改变公司事务,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少数股东的意志之上,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而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为解决这个矛盾提供了有力支持。我国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股权回购请求权,并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详细的规定,让我们处理这方面的问题做到有法可依。然而,良好的制度总是落后于法律实践,随着该项制度的颁布实施,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暴露了该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因此,对我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问题进行探讨有理论意义,对其深入研究有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分为三个大部分,正文作为文章的主体构成如下:第一章,从其内涵和现实意义入手,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进行理论分析,论述了概念、特征,并针对有限公司的特性和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详述了其意义;第二章,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下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三种适用情形作为本章的主体,通过对行权主体、行使程序、回购价格等方面详细阐述;第三章,结合前面两部分的分析,指出我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冲突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两个方面,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文章高度评价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认为这一制度是与国际优秀立法接轨的契机,事实上,它的确在保护反对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同时也认识到制度的缺陷,体现在程序上、实体上的不足。文章把关注点定睛在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保护上,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参考建议,但也认识到自己才疏学浅,个人的观点都还不成熟,有待以后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