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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转让系统暂行办法》),其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提供交易场所的股票交易市场。这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能够进入该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虽然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在学术界中并不陌生。但作为一个具有规范意义的概念,其始现于2006年12月、成型于2013年1月、修改于2013年12月。一个成型至今仅一年多,却在其立足未满一年的时间里被修改的概念,无论从法理还是实践的视角去看,都是一个崭新的、仍值得深入探讨的。对该概念的研究,即有助于精确定位我国现阶段哪些公司可以获得全国股份交易系统的准入资格;也有助于通过剖析该概念的缺陷,为下一步的立法提供法理参考。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通过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规范层面及法理层面的解析,从而解决目前在实践中具体哪些公司应落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制范围的问题;也通过对规范层面中该概念不足的探讨,诠释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的应有之义。本文论述思路:第一部分,我国现行规范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介绍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从无到有以及其演变的过程。并对该概念的规定提出质疑,由此引述出对其进行探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非上市”概念剖析。本文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的探讨,采用的是分解分析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顾名思义是: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因此,分别对“非上市”及“公众公司”的含义进行分析。故本章将通过对现行规范体系中的“上市”进行分析,从而探寻“非上市”的真正含义。第三部分,“公众公司”概念剖析。公众公司概念虽为舶来之品,但在我国规范体系中出现得并不晚。故本章先对国外公众公司概念进行分析,并抽象出其具体特征。然后对我国公众公司概念进行解析,并在对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是否为公众公司的探讨的基础上,对比国外公众公司的特征,最终得出我国公众公司的特征。第四部分,公众公司的“公众性”特征分析。作为公众公司,应当具备区别于非公众公司的特征,笔者称其为“公众性”,这也当作为判断一家公司是否为公众公司的标准。要以实践的精度去分析一个概念,仅探讨至特征层面,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本章将对“公众性”特征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得出对该特征的准确理解,以期将此判断标准细化至可操作的程度。同时,也在分析过程中寻找现有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笔者对此的看法。第五部分,结论。在明晰“非上市”及“公众公司”各自内涵后,可以得出“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法理上和规范上的各自含义。再结合我国构建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制度的初衷,及现行概念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的消极影响,以提出笔者对改概念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