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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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由流氓罪分解而来,其作为传统的口袋罪名一直以来饱受学界诟病,强拿硬要行为作为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类型之一,在社会生活中十分常见并且多发,这也导致其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性问题。因此,通过对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这一行为进行多方面的探讨和分析,以求其在司法认定上的明确,在当下是十分必要和有价值的。关于对强拿硬要行为的司法认定,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对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进行界定。强拿硬要行为,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行为,强行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强拿硬要包括暴力行为和胁迫行为;从主观方面看,强拿硬要行为具有流氓动机和非法占有目的。第二部分,对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进行分析。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的现有规范标准进行介评,结合司法解释和地方司法文件的规定,对情节严重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进行综合分析;二是当强拿硬要行为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并存时“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分为与同一类型寻衅滋事行为并存和与不同类型寻衅滋事行为并存两种情形进行论述。第三部分,对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近似罪名之间的界限进行分析。围绕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间的区分进行展开,其一是与抢劫罪之间的界限,从暴力程度、取财方式两个方面进行区分;其二是与敲诈勒索罪之间的界限,包括行为侵犯的法益所处地位的差异、心理强制内容和程度的差异。第四部分,对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罪数问题进行厘清。一方面,在具体案件中,某一行为可能既符合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另一方面,对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多发的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行为的罪数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分一罪与数罪处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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