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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从陆路逐渐转移为海陆空并重。海洋资源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早期人们初涉海洋利用领域,面对广袤的海洋面积,囿于当时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影响微乎其微的认知,认为海洋资源足以满足人类的永久开发和无限制利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he Sea,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在国际法制层面上,保障了公海自由原则,公海的经济价值和科研价值得到了极大挖掘。虽然《海洋法公约》也确立了一些保护海洋环境、规制各主体利用海洋的行为的条文,但总体来说这些规制都是原则性、指导性的。公海领域的航运、倾倒、勘探采矿等人类活动已经对海洋环境造成了诸多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许多国家、国际组织就规制公海领域的海洋行为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广义共识下的具体内容的确定却并不容易。基于此背景,本文的问题意识主要在于理解并聚焦BBNJ国际谈判过程,探讨规制人类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简称ABNJ)行为的主要法律争议。首先,目前的ABNJ的行为主要依据是《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以下简称《多样性公约》)以及一些区域性的形成共识的条约。面对人类活动已经影响到ABNJ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国际主体开始对这一领域亟需各国家共同努力形成制度化的规制机制形成了共识,“国家区域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简称BBNJ)国际谈判应运而生。由此开启了议题提出阶段,并经历了预备委员会谈判阶段以及最近两年的政府间会议谈判。其次,在预备委员会二次会议上,确认了会议的议题为环境影响评价、包括惠益分享在内的有关海洋遗传资源、划区管理工具以及公海保护区建设以及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等问题。会议虽然确认了谈判的目标是实现ABNJ海洋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但要实现此目标,必然要求减少人类在ABNJ的各项活动。BBNJ领域所涉利益复杂、深厚,南北国家间观点针锋相对,对此,本文发现,我国基于自身的国家利益,应当认识到,短期利益的减损是为了更好的实现长远利益;就环境影响评价和包括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机制的问题上,我国应当清醒地认识我国当今的国际地位,面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无偿惠益分享”机制的诉求,在国际规则的协商和谈判中,提出同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发展战略相符合的制度建议;首先考虑“非货币”的惠益分享机制,并与“货币性”惠益分享机制作出适度接洽,由此保护各国开展ABNJ科研活动的积极性;积极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形成和确立,在“公海自由”和“人类共同继承原则”的冲突、博弈中推动形成公平、合理的环评制度,从而真正实现ABNJ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养护的目标。在研究方法上,文章采用文献分析法,综合国内外学者针对议题中涉及利益最广泛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海洋遗传资源问题所做的研究谈论得出:基于自身国家发展的客观现状和海洋利益诉求,形成了美国、日本为代表的“海洋利用派”,以第三世界国家为代表的“惠益分享派”以及以欧盟、新西兰等国为代表的“海洋环保派”三大阵营。“海洋利用派”坚持“公海自由”原则,希望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依然保持有利地位;“惠益分享派”侧重于惠益分享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它们期待在此次谈判中扭转自己在经济和科研不占优势的现状;欧盟成员国则高举环保的大旗,并且致力于协调两派之间的关系和利益纷争,以尽快形成广泛共识。因此,这次会议可以看作是对海洋秩序的重新划分。为实现BBNJ谈判的目标,各国如何划分利益让渡范围、南北国家之间如何协调利益出发点,仍然是谈判的重点。最后,基于谈判的焦点,采用价值分析法,以我国当前在ABNJ领域科学研究的优势与不足以及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为出发点,分析现有的国际制度的合理性与可突破性,寻找国家间、现有制度与立法方向上的利益平衡。我国虽然综合国力今年来大幅提升、拥有漫长的海岸线这样的地理优位、BBNJ谈判的空白领域有很大的谈判和利益争取空间,但仍旧面临着国家能力不占据优势、国内立法空白与国际规则衔接不恰、担负国家责任将现实的减损海洋经济利益等问题。笔者提出,虽然我国应当基于国家利益,在谈判中充分展示自身的诉求,但不应只着眼与短期利益,如在惠益分享机制建立方面可以采用渐进式的方式逐步实施,将“货币化”和“非货币化”惠益分享机制做适当的衔接,以保护发达国家海洋科研的积极性,积极从自身做起,践行“遗传资源”数据的交流和共享,激励全球加强海洋领域科研建设能力,如此才能从长远的角度惠益及于发展中国家。为此,我国应当着眼于全人类永续生存和发展的长远目标,坚持全球治理的原则、积极参与条约的谈判,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争取权益的保护,以实现BBNJ谈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养护的目标,同时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海洋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