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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案件当事人,为查明案件事实而指派、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对预先设定的、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而得出的结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质证是指通过在庭审过程中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出示、对质、核实来反映案件事实的过程。不论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做出过程还是其质证过程,都是一方面通过对会计行业规范的遵守来完成其内容的科学、客观,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律规范的遵守来实现其证据价值,故毋庸置疑,在一定程度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及其质证都会受到会计行业规范的调整。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研究了会计行业规范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现实影响,分析了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中会计行业规范的法律效力,厘清了会计行业规范在质证中的作用机制,探讨了建立统一司法会计鉴定准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文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开篇从科龙案例出发,介绍了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兴起背景,即财务舞弊问题突出,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质量又难以保障。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会计行业规范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源流关系的简单梳理,提出本文的论点:会计行业规范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影响。第二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会计行业规范的概念、法律性与会计技术性和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特征,现实法律效力及其保障途径,并从法理的视角探讨得出结论:会计行业规范可以具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辨析了会计行业规范与司法会计鉴定准则的区别,并从会计学的视角分析了这种区别存在于公允表达与会计行业规范、会计真实与法律真实、确定标准与不确定标准三个方面。第三章主要阐述会计行业规范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质证环节中的作用机制,也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质证的理论基础,即形式理性观念和程序正义理念,第二部分则实体方面(证据力、证明力)和程序方面论证了会计行业规范的作用机制,这也是本文突出的创新点。本文笔者认为,因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特殊属性,使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标准只能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证据力标准,在证明力方面,则取决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中对主体适格原则、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可靠原则、鉴定程序和方法适当原则、鉴定结论形式合法原则的体现,而这四原则的具体内容基本都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会计行业规范规定的。在质证程序方面,主要包括庭前审查、主询问、反询问、辩论等环节,这些环节也是围绕由会计行业规范中对司法会计鉴定的规定而展开的。第四章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总结了四条立法建议: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启动模式,统一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制定司法会计证据规则以及错鉴追究制度和风险制度。总体来说,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从立法实践-法律理论-司法实践-法律建构的思路,对会计行业规范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中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和解答,这是当前现有文献中鲜有探讨的。对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研究,既需要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又需要专业的会计背景,这对笔者论文的形成造成了很大的挑战,因此,当前的研究并不深入,对具体规则的研究也不够透彻和全面,都有待于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