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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是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作为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作为富有美感的工业设计得到专利法的保护,我国主要通过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在我国专利法数次修改中,对外观设计保护的规定日趋完善,但也有一些问题没有达成统一,侵权判定的标准就是典型的问题之一。传统的侵权判定标准是混淆标准,该标准立足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是以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判断方法。在各国的实践中,混淆标准自身的缺陷逐渐显现,便出现了另一种判定标准即创新标准,该标准立足于专利法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以普通设计人员为判断主体,以创新点比对为判断方法。两种标准各有利弊,应该采用哪一种标准才能适合外观设计的特殊性质?外观设计保护的目的是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还是鼓励创新?本文结合“马培德剪刀”专利侵权案,首先分别研究混淆标准与创新标准各自的特征、内容,以及优缺点;其次对比两者在侵权比对中存在哪些差异,这些差异又是否合理;最后回归案例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现有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进行评价,并结合全文的分析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简单介绍“马培德剪刀”案的基本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再简要阐述该案在一审、二审、再审中法院的裁判要点和依据,最后介绍本文研究的历史背景和现状,提出需要研究的几个主要问题。第二部分:介绍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混淆标准。首先追溯混淆标准在美国的诞生,探求该标准的价值追求和立足点所在,其次分析混淆标准的判断主体即一般消费者,和判断方法即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研究立法制度上的变革,解析它们的内涵。再次分析混淆标准在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最后结合本节的分析,回归案例判断混淆标准在本案中适用是否妥当。第三部分:介绍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创新标准。其一简要介绍确立创新标准的Litton案,创新标准的立足点,深入探究判断主体和判断方法。其二通过前文对创新标准的介绍,总结创新标准相较于混淆标准的优越性。其三介绍外观设计创新点如何确定。其四,分析创新标准与混淆标准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实践中的差异,并通过案例进一步对比两者的适用情况。其五依据美国法院放弃“新颖点测试法”的理由和各种学说分析创新标准可能存在的漏洞,并通过案例展示创新标准适用上的局限性。最后回归案例,讨论创新标准在本案中的适用。第四部分:综合全文的分析,对“马培德剪刀”专利侵权案侵权判定标准的选择对比论证后提出处理意见。最后分别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对判定标准的选择、判断主体、判断方法,以及创新点的确定等,提出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的重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