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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股权及股权继承的概念进行了阐述:股权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所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而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对该死亡股东生前所享有的股权的继受;然后,对股权的性质进行了重点分析,结论是股权既能够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又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流转,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性权利;最后,再结合我国《继承法》关于继承客体的规定论证了股权作为继承客体的适格性。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存续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并由此引出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限制的问题;然后,比较了英美德法四国在公司立法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限制所做的规定,结论是:在权衡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与已故股东继承人继承权的保护时,英美两国立法更倾向于前者,因而均对继承人继承股权设定了前置条件;而德法两国立法更倾向于后者,因而只是赋予了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的权利;之后,分析了我国公司立法在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上的演变,结论是: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公司立法对此问题的态度与英美相近;而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后,我国公司立法又在此问题上采取了与德法相近的做法。最后,研究了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合理界限,结论是:考虑到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只授权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的做法是合理的。第三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公司法》第76条存在的缺陷,即“股东资格”一词表述不当以及未对公司办理股东资格变更手续规定期限,相应的立法建议为:用“股权”一词代替“股东资格”一词,以及对公司办理股东资格变更手续规定合理的期限;之后,提出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在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即继承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权继承、继承人多于一人的股权继承和无人继承股权的处置,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