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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创的协议具有溯及非组织会员的效力。正是这种延伸性将其同传统集体管理模式区别开来。该制度诞生于北欧国家(Nordic Countries)之初是为了解决广泛存在的广播权问题,现今的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同时吸收了传统集体管理以及强制许可的部分特征。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欧洲被证明在利用孤儿作品、以及文化机构的数字化馆藏的传播等方面具有巨大优势,其节约交易成本,能够使使用者以及著作权人同时受惠的特点使得各国将移植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列入立法日程。在我国,酝酿了近10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式启动——这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已于2020年4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也已经考虑该制度移植的可能性并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上一版公布的草案拟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设计了“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该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数量最多但缺少维权意识能力的广大著作权人的权利的同时,兼顾保护希望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作品授权并支付合理报酬、但缺乏从分布广、数量多的权利人手中获得使用海量作品授权能力的使用者。这一版的草案明确要求,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草案还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以供权利人和使用者进行查询。本文认为作品的管理由传统集体管理发展到延伸性集体管理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本文认为新草案的提出也反映出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也逐渐同国际接轨,通过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力度,从而提升各界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感,有利于为接下来的步骤,即赋予该制度“延伸性”铺平道路。对此,本文认为还认为在移植该制度的过程中要注意结合我国发展现状明确具体内容的构建。本文结构如下:绪论部分论述了本选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并阐明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集体管理的概念以及作用。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北欧国家延伸性集体管理机制的构建必要性,主要包括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要求、作品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使用费的分配和退出权以及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规定。从而明确了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延伸性”的体现。第二部分在国际法知识产权框架下探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一部分首先分析《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些对各国著作权立法提供指导的国际条约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并对该制度质疑者的论点予以回应,进一步明确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并不违反《伯尔尼条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确立的一系列规则这一结论。第三部分将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同合理使用与法定(强制)许可这两个著作权限制制度进行比较,找出了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同合理使用、法定(强制)许可这两个著作权限制制度之间的共性与差异。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的非会员著作权人拥有退出权而后两种制度均无相应规定。北欧国家通过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较多的职能扩大了著作权人的自治空间。而后两种制度无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参与主体。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虽经两次修改,但均未规定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者拒不履行法定付酬义务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2020年最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则对法定许可的此项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征订。征订的意图在于完善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作者最后得出了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凭借应对海量许可以及孤儿作品问题方面的优势越发受到各个国家关注,可以同合理使用以及法定(强制许可)互为补充,起到维护著作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作用的结论。第四部分探讨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面对信息技术进步带来的冲击所产生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分析在移植借鉴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过程中所要避免盲目地照搬照抄,要注意对该制度进行本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