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与法律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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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宅基地“两权分离”面临着制度困境,于是党和国家提出“三权分置”改革。宅基地资格权,是在“三权分置”语境中提出来的创新性表述,其在性质与法律表达上存在诸多争议,亟待深入研究。文章采用文献分析、政策文本分析、规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以廓清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并探讨其法律表达。首先,指出宅基地资格权在政策上的表述、目标及相关的实践探索,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提出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居住利益及实现宅基地及其房屋的财产价值。其次,对宅基地资格权性质的主要观点进行评析。“成员权说”虽具有合理性,但并不符合“三权分置”政策的内在意蕴,且支持的理据亦存在逻辑矛盾,不宜采用。“用益物权说”契合“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意蕴,具有合理性,但其论据不充分,仍需加强论证。复次,廓清“三权分置”下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持“成员权说”者,其所谓的“宅基地资格权”,指的是本集体成员申请分配取得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的资格,即宅基地资格权Ⅰ;而持“用益物权说”者,其所谓的“宅基地资格权”,指的是已申请取得宅基地,且发生流转等事实后所剩余的权利状态,即宅基地资格权Ⅱ。“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资格权,实为宅基地资格权Ⅱ,性质上为用益物权,其理由有二:一是具有法理正当性,符合物权变动的基本逻辑,契合用益物权构造的基本理论,亦不违背物权法定和一物一权原则;二是具有现实可行性,契合“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意蕴,具有实践依据,在立法的技术上也是可行的。最后,基于宅基地资格权的用益物权性质,探寻其法律表达。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表达,可从主体、名称、内容、权利变动登记和救济等展开。宅基地资格权的主体为集体成员个人,名称上可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内容上包含收益等权能,登记上可以物权登记,而流转至第三人的权利则可在权利证书的附注上标明,若受侵害,则行政救济优先,司法救济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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