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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先进的制度性法文化已经建立,包括现代的宪法制度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法律体系初步建立,可以说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但是,与此相适应的现代的法治观念并没有树立起来。我国当代观念性法文化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在法文化心理意识层面上传统法文化观念还有相当的位置。这使得我国的法治建设出现一种尴尬的局面,即有了立法,但法律并没有被一体遵循,法律还没有建立其至上的权威。这就造成了作为法文化整体的两个基本构成要素——制度性法文化和观念性法文化互相矛盾、互相冲突的状况。这种法文化“二元冲突”状态势必影响法治的进程。因此,深刻了解法文化“二元冲突”产生的原因、寻找消解两者矛盾的方法和途径是加强法治必要之举。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法文化的“二元冲突”在显性层面上表现为制度性法文化和观念性法文化的冲突,实质上是传统法文化观念和现代法治观念的冲突。本文认为,这种冲突的根源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国传统法文化观念的延续和影响,二是新中国前三十法制资源的缺乏所形成的负面作用。本文就是通过分析我国传统法文化观念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冲突,反思新中国前三十年法制资源匮乏的原因及对现代法文化建设所产生的负面作用,探寻消解法文化“二元冲突”的方法和途径。虽然中国传统法文化也自有它的价值和可取之处,但是从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上,其与现代法治是冲突的,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法律普遍性平等性原则与“礼治”等级特殊性原则的冲突;法律至上原则与权力至上传统的冲突;程序正义观念与程序虚无观念的冲突;保障权利的法治原则与工具意识的法律取向的冲突。这种法文化的冲突,决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艰难,中国法治建设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我们能否以及如何化解上述冲突。新中国前三十年的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由于群众运动、政策代法以及领导人本身不重视法等原因,导致这一时期法制资源的匮乏,同时形成了一系列与现代法治观念背道而驰的关于法的观念和作风,主要有:轻视法律和法制原则的观念、政策代法的观念、程序虚无观念等。这些观念和作风严重制约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我国当代法文化“二元冲突”的根源在于现代法治观念的缺乏,因此解决二元冲突的关键是现代法治观念的培养。现代法治观念的要素应当包括这样几个要素:法律至上观念、权利文化观念、权力制约观念、程序正义观念。现代法治观念的培养是一项系统中国当代法文化“二元冲突”解析的工程。本人认为法治观念的培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市场经济,健全民主制度,为法治观念的培养提供内在支撑;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的正义品质,为法治观念的培养提供法律支撑;培养公民权利意识,加强法治观念的宣传和教育,为法治观念的培养提供人文支撑;严格执法、司法,形成依法执法的理念,为法治观念的培养提供环境支撑;严格职权分工,实现司法的真正独立,为法治观念的培养提供制度支撑;加强法律对权力的约束,强化民众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为法治观念的培养提供实践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