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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是国际体育仲裁的品质,司法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最后阀门,两者的冲突不可避免。为了更好的实现国际体育纠纷的高效和公正的解决,实现两者的协调也成为必要。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从理论与实践层面对国际体育仲裁自治和司法介入的冲突与协调展开研究,厘清关系,探讨国际体育仲裁的改革与优化,并为我国建立健全体育仲裁制度提出有益见解。围绕上述内容,除了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分析并阐明了国际体育仲裁的自治性和外部司法对国际体育仲裁自治的介入。从机构的设立到仲裁的开始至裁决的执行,自治性贯穿始终。而外部司法对国际体育仲裁自治的介入也是自始存在的。两者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其存在和发展均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而针对的对象实质上是重合的。因此,冲突的发生不可避免。第二章论证了国际体育仲裁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冲突。典型案例佩希施泰因案中的慕尼黑地方高等法院的判决对国际体育仲裁自治造成巨大的冲击,表明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仲裁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以及仲裁效力问题等方面存在冲突。也反映出冲突的实质是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各有侧重,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有所不同,是体育自治与体育法治的模式选择。第三章论证了司法介入国际体育仲裁自治的发展趋势和具体标准,以实现协调。当前,高度自治的国际体育仲裁在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中处于主导地位,从司法介入的角度入手,更有利于实现协调。固守审慎介入原则,并引导好崇法主义趋势的发展,明确正当程序标准、公共秩序标准以及衡平考量标准这三项具体的司法介入的标准,在更有序的司法介入机制中,实现两者的协调。第四章指明国际体育仲裁的改革方向并探讨具体的完善与优化举措,以减少冲突。一方面,应该增强自律以提高自治的质效,另一方面要推动国际体育争端解决机制的法治化。巩固管辖权基础、丰富仲裁员选任方式、完善仲裁程序设置以及调整法律适用规则以减少与司法介入之间的冲突,在协调与司法介入的关系中实现国际体育争端更加公正有效的解决。第五章提出对构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经验借鉴。我国的体育纠纷解决尚未实现专门化、机制化和多元化,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是改善现状的重要方式,2022年北京-张家口冬季奥运会提供了契机。基于我国体育行政化的特殊国情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范式,要确保国内体育仲裁的独立自主发展,再以体育仲裁基础构建完善的国内体育纠纷自治解决机制,同时还要坚持审慎及必要的司法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