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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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会出现一些问题,网络侵权事件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多见,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如何确定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我国的相关民事立法中,规定了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商与直接侵权的第三方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但并未对二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责任类型进行区分,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件时只能由主审法官从各有关司法解释中进行推断,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判案标准不统一的情形。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并结合自己所学知识对此问题进行了浅显的分析,首先对我国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理论进行了总体论述,其次以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理论规定较为完善的美国为例对中美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且在比较的过程中列举较为典型的案例来佐证自己的观点,最后通过中美比较及理论分析映射出我国在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理论规定中的不足并就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在完善相关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对网络服务商这一主体进行详细划分不可一概而论,根据其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的差异分情形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侵权法律中,归责原则是一个较为核心的问题,所以在确定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时,必须明确所适用的归责原则。笔者希望自己的一些看法与建议能够对确定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提供帮助,合理地处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直接侵权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找到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制定出具有预见性、稳定性的相关法律,为我国网络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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