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业秘密存在于人类的历史中已达上千年之久。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各有千秋,其中美国在其判例中所形成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尤为引人注目。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为保护前雇主商业秘密不受潜在侵占的一种禁令救济制度,用于禁止离职雇员在其专业领域内为原雇主的竞争对手工作。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历经一百多年,发展至今,条理清晰、适用条件也愈加严明,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在预防雇员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的这类案件中对商业秘密保护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核心,民商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多方面保护的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采取事后救济,在预防雇员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方面主要依赖竞业禁止制度。由于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并不完善,法律规定笼统、散乱,无论是雇员还是雇主的利益在竞业禁止制度下都存在一定缺失,在此情况下,引进美国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具有现实意义。文章的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首先以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经典案例详述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形成及发展,其次从现今美国的主流角度历数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适用条件,接着介绍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禁令救济措施,最后论述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现如今的适用情形及其优缺点。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不足。笔者先从立法的角度提出我国虽然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在面临雇员潜在侵犯原雇主的商业秘密这一问题时我国现有的各种制度都不足以应对的现状,接着论述了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及其存在的缺陷,为第四部分对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引进埋下伏笔。文章的第三部分分析了引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正当性。笔者首先阐述了引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必要性,接着论述了引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文章的最后一部分论述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启示。在认识到我国引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注意点后,笔者从司法和立法两个角度提出了引入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