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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投资公司运作国家外汇储备资产,在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的探索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不过,在中国投资公司成立前,围绕着投资美国黑石集团公司和特别国债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对中国投资公司主体资格和运营外汇资产投资行为的关注和质疑。然而,当我们撇开单纯的经济学意义来探究中国投资公司的存在价值,从法律层面仔细研究基本的法律原则与规则,并以此种法律理念来对照中国投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呈现出的林林总总的行为,我们就会发现这次酝酿半年之久甚至被前财政部部长金人庆称为“中国淡马锡”的中国投资公司的成立,却面临着因法律依据不足而遭致的合法性质疑的尴尬境地,以及由于先天制度性、规范性因素不足而导致的对其未来构建法律框架下的市场化运营模式的深深担忧。在这种背景下,笔者选择“中国投资公司市场化运作模式的法律分析”为题,展开比较深入的分析和讨论。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主要观点:1.在一国外汇储备超过适度规模后,由于外汇持有成本的急剧增大导致对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参照国际上对国家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在我国外汇储备存量和增量都在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对外汇储备实施积极管理是大势所趋,而在实施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政策中,成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投资机构将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适当分离出去是该政策的核心要素,于是中国投资公司应运而生。2.从严格规范的法律层面去探讨中国投资公司成立行为的法律依据,包括外汇资产分类、授权经营以及法律定位等三个方面分析,结果发现法律在中国投资公司身上出现了真空地带,导致它从成立开始就面临着法律制度性要求不足,并可能在将来对公司管理机制和制度的完善形成牵制。分析个中缘由,在外汇储备管理方面的法律缺失固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理由,但政策性因素在政府行为中成为指导行为准则的主导性力量,法律在政策的高压下蜕变为实现某种政策目标的工具和摆设,将会成为困扰中国投资公司制度化建设的软肋。此外,中国投资公司主要活动舞台在国际市场,因此,它的法治元素的缺失,就不仅仅只是一个是否符合国内法律要件的形式问题,而很可能是一个涉及它今后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后能否真正在国际上立足发展的实质性、关键性问题。3.参考国际上的成功经验,设立政府投资公司是外汇储备管理体制的重要一环,这在新加坡与韩国都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运作模式,对中国来说,新加坡与韩国模式在改造政府投资公司市场化法律制度方面,对中国投资公司运用外汇储备资产进行投资活动具有非常有价值的借鉴意义。为规范中国投资公司运用外汇储备的经营行为,提高外汇储备资产积极管理的经营效率,以市场化运作模式设计和构建中国投资公司的法律制度体系成为当务之急。4.以中国投资公司为契机,建立健全我国外汇储备管理的法律体系,最好是能制定专门的有关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主体和外汇管理行为的法律,前者如《中国投资公司法》,后者如《外汇储备管理法》等,健全中国投资公司外部监督机制,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的法律责任规则,从而使外汇储备管理的主体职责、行为方式、监督机制、责任体系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避免因法律依据不足而陷入尴尬,而且能保证中国投资公司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保证外汇储备资产安全、高效的运转,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