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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权是指为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将违法犯罪行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以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的一种司法请求权。公诉权是公诉制度构建和程序运作的基础性权力。公诉权的属性关系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关乎检察职能和检察价值目标的实现。因此,以我国公诉权属性研究为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诉权属性问题极其复杂,通过运用法哲学原理,以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综合分析方法发现:从立法上看,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该权力具有监督主体与手段的专门性、监督范围的限定性和监督效力的程序性特点。从法哲学视角看,公诉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权能之一,是国家权力分化的结果,具有国家权力的共性。权力制衡是公诉权产生的动因,维护公共利益是公诉权的根本出发点,诉讼信托理论是公诉权运行的基础。当前,学界对我国公诉权的属性尚存争议。主要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从公诉权的渊源、功能及内容看,公诉权本质上是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是公诉权的内在属性,公诉权是法律监督权的实现形式和手段。从表现形式看,公诉权是国家起诉权的基本表达。从设立目的看,公诉权基于权力分工和权力制约的职能需要而设立。当前,我国公诉权仅局限于刑事公诉权,尚未拓展到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权,以致公共利益法律保护缺位,这有悖于公诉权制度建立的目的。因此,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和行政公诉权,具有迫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既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权力异化的需要,也是传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同时,这也符合诉权原理和国外公诉权的立法实践。因此,我国现行公诉权应拓展公诉权范围,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明确其提起民事公诉基本原则、受案范围、诉讼地位、诉讼费用及诉讼结果的承担等问题。同时,还应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允许其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公诉及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公诉。此外,对公诉权配置立案决定权、调查取证权、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检察建议权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