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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从国外引入的制度,其后在我国逐渐发展,并以分期付款保证保险、购房贷款保证保险和购车贷款保证保险为典型。保证保险对各方当事人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由于产生时间短,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全面的调整和规范,这一制度还很不完善,理论界的观点针锋相对,实践中的业务操作不甚规范,司法判例也忽左忽右。近年来不断有各种研究保证保险的文章见诸报端,可见这一制度成为受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笔者也认为对其进行研究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目前,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多集中在保证保险的性质,就保证与保险进行平行对比,以当事人的关系、抵押权的实现、法律适用等为理由,确定其保证或者保险属性。笔者认为以法律关系分析法律性质是逆逻辑的,要研究保证保险的性质,应该从经济着眼,先看保证保险的产生。所以,本文试从债的法律关系中的风险入手,运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方法,首先将保证和保险视为平行的避险工具,揭示二者的不同,从而排除保证保险的保证属性,其次又从保险的法律和经济含义切入,阐释保险的价值、功能和机制,同时肯定保证保险的保险属性。再以保证保险的保险属性为基础,又对保证保险实际运作中的几个焦点问题,如保证保险的归类、各方当事人的地位、保费的性质、抵押的设定和实现等进行分析,力求揭示其应然和科学的状态。最后,从立法、业务实践、社会配套措施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初步构想。全文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对保证保险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概述。主要阐述了保证保险的内涵、外延、特征,并就其在我国的发展,分析了保证保险的积极意义和目前存在的问题。第二章是对保证保险的属性的分析,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对保证保险属性的观点即保证说、保险说、折衷说的见解、理由进行介绍,并列举相应的司法判例。2、分析债的法律关系中的风险,并将保证和保险作为不同的分散风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