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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唯一银行卡组织的银联,在我国银行卡产业中起到了跨行交易信息转接和资金清算的作用,实现了各银行系统间的互联互通,推动了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但近几年来,银联利用其垄断地位实施的诸多限制竞争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如何规制银联的限制竞争行为成为了我们亟待解决的课题。在特殊时代背景下成立的银联,其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都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而从其组织形式来看,它属于营利性的法人机构。这使得银联的定位不清,从而在运作中无法真正将两种职能行使到位。这也是银联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因素之一。随着自然垄断理论的发展,银联自然垄断性需要重新界定。此外,虽然从银联成立背景及其目的来看,它构成政策性垄断,但现在银联经营逐步走向市场化,其不再构成政策性垄断,不属于适用除外的范畴,理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是限制竞争行为违法性分析的两大原则,由于银行卡市场的双向性和银联限制竞争行为的复杂性,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适用合理原则分析更合理。银联利用其垄断地位实施了诸多限制竞争行为。本文分别对几次典型事件进行具体陈述,在研究反垄断法理论的基础上,对其限制竞争行为的特性进行分析,认为几次事件分别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垄断协议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调查程序和法律责任的规定还存在诸多不足,不利于对银联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因此,需完善调查程序,如设置独立的执法机构、举报人的知情权和举报鼓励机制等,同时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如在民事责任方面引入美国三倍损害赔偿制度;在行政责任方面加大处罚力度;在刑事责任方面真正规定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