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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互联网中个人信息权益受损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定向广告中不合理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侵犯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而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现有的学术研究主要讨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理论,对定向广告的特殊关注较少,现行立法则缺少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针对定向广告的高位阶法律规范,其他配套法律机制也不够健全。因此,笔者认为对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有进一步研究的价值和必要。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定向广告和个人信息的相关问题。首先,界定定向广告的定义及特点,并梳理其运营过程及所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以明晰定向广告的内涵。在此基础上,厘清定向广告中个人信息的特有范围,明确定向广告中应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并介绍实践中对这类信息施加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第二章论述定向广告中不合理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可能引发个人信息权益受损风险,此类行为主要包括:擅自收集和变相强制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未经同意管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存在诈骗风险的精准数据挖掘行为,侵犯网络安宁权的相关利用行为,以及存在泄露风险的数据共享行为等。第三章分析上述风险背后的关键原因,即定向广告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不足,对不合理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制有限。主要表现在:整体上定向广告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不完善;其次,配套的关键机制即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够健全且有效性不足;最后,立法不完善及配套机制有效性不足的根源可能是,目前的立法技术对于具有技术性、灵活性特点的定向广告暂时缺乏解决其中技术隐蔽性问题的能力。第四章针对上述风险及法律原因,从完善定向广告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强化和落实告知-同意原则、健全定向广告及其个人信息的退出机制、建立个人信息相关技术的登记制度几个方面提出相对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