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使我们的日常生活发生了近乎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最有影响力的莫过于因特网的发展。在如今快节奏、讲求效率的现代社会,因特网最具突破性的直接影响人们生活方式的是网络交易的发展。网络交易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传统交易所不能比拟的快捷、高效等便利时,也不可避免的会滋生网络交易欺诈,随着其发展的深入,网络交易欺诈行为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大、越来越广,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在享受网络交易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交易双方关于规制网络交易欺诈行为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文中,笔者针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网络交易欺诈行为,深入剖析其危害性及主要特征,联系我国网络交易环境的实际,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规制我国网络交易欺诈行为的相关对策措施。全文除了引言、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网络交易欺诈行为的基本问题。首先对网络交易欺诈行为的成因进行了一定分析,由于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监管的不健全、维权的困难性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导致网络交易欺诈行为的频发。再者,本部分对网络交易欺诈行为下定义并指出网络交易欺诈行为具有隐蔽性、广泛性、简便性、技术性等新特征,这些特征在提出相关规制对策时均应充分加以考虑。此外还阐述了其构成要件,最后,还简述了目前存在的网络交易欺诈行为主要包括信息欺诈、网络陷阱欺诈、网络钓鱼欺诈等基本类型。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关于网络交易欺诈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困境。我国目前关于网络交易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最有成效的莫过于《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本法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相关规则,使我国关于网络交易欺诈行为立法步上了一个新台阶。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现今相关立法的困境,诸如:立法过于原则化;由于缺乏网络交易证据保全制度,网络欺诈行为证据难以保全;网络交易欺诈案件的执行困难等等。第三部分主要是关于国外对网络交易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现状的考察及其评价。本部分重点介绍了美国、欧盟、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规制网络交易欺诈行为的先进立法,包括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与国内电子商务签章法》、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及《电子商务指令》、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以及澳大利亚的《电子交易法》。本文对这些法律进行了简单介绍,通过分析指出了其先进之处以及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提出了关于规制我国网络交易欺诈行为的法律对策。针对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在规范网络交易方面的不足,笔者认为对于网络交易欺诈行为的立法应当先进行综合立法,再不断根据我国网络交易环境实际细化出台具体的相关法律。本部分主要包括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监管义务;规范确立网络实名制;建立完善的网络交易证据保全制度;建立健全网络交易欺诈在线解决纠纷机制;完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等措施,来减少网络交易欺诈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