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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发生的受虐妇女抗暴案件越来越多,各地法院在定罪方面基本保持一致,然而量刑明显失衡,3到14年不等,严重伤害了司法的权威和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基于此,论文选定受虐妇女的防卫权作为研究的重点,希望可以为理论和实务做出一点贡献。受虐妇女由于长期受虐、基于特定心理状态下的抗暴行为能否出罪,出罪的路径探讨即受虐妇女的暴力反抗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以及在何种情形成立正当防卫是文章的中心论题。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大约3.4万字。第一部分从受虐妇女及其反抗引发的思考出发,对受虐妇女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论述了当前我国受虐妇女的现状,即受虐妇女遭受虐待的情况以及由于长期受虐而引发的女性以暴抗暴行为,同时针对目前司法机关对受虐妇女杀夫的定罪量刑结果进行了初步的统计,由一组组经典案例的判决结果进行反思:目前我国司法实践针对此类特殊杀人案件,基本定性为故意杀人,除了个别案例其他普遍量刑偏重,适用法律错误。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在我国现有刑法体系下受虐妇女抗暴行为的各种出罪路径。首先从但书角度研究了受虐妇女出罪的可能性,并得出结论,无论是基于但书的功能还是该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或是受虐妇女的人身危险性,都无法使其出罪。其次以受虐妇女在实施行为时欠缺刑事责任能力为依据进行探讨,笔者以为只有在极端案例中受虐妇女处于极度紧张情绪下由于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而进行的抗暴行为才有可能出罪,其他普通情形无法出罪。最后从正当防卫论的角度论述了出罪的可能性以及遭遇的司法质疑。第三部分论述了受虐妇女抗暴行为与正当防卫之构成。主要从正当防卫的防卫前提、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限度四个方面研究受虐妇女能否实行防卫行为以及如何行使防卫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家庭中的虐待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受虐妇女在整个虐待过程中都可以实行与之相当的防卫行为,甚至在面临严重危及妇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时,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权。第四部分侧重研究受虐妇女抗暴案件的刑罚裁量。首先针对受虐妇女的抗暴案件,法院在裁量刑罚时必须要考虑妇女的自首、长期受虐史、被害人过错、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从宽情节,以期合理公正地处理此类案件。其次研究了司法机关处理该类案件所达到的刑罚效果,指出目前我国司法机关针对受虐妇女案件的处理重在打击而非预防,刑罚所追求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效果均未达到。第五部分是论文的结论部分,明确提出要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纳入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以专家证据的形式在司法中予以运用,作为防卫妇女阻却违法或者阻却责任之事由,以期解决女性在防卫家虐中的出罪困境。引进该理论有利于强化正当防卫制度在现代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的适应性,并得以完善;为司法实践提供参照标准,进一步加强司法的可操作性;可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权保障和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