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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执法。《TRIPS协定》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定,它把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相结合,并且首次从多边层面上对知识产权执法进行了规定。然而,十五年后,当绝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标准已达到《TRIPS协定》要求时,一些发达国家却认为其已过时,不能为知识产权提供有效的执法保护。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以及诸边协定等方式,制定了“超TRIPS”标准,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这样的背景下,《反假冒贸易协定》应运而生。美国、日本、欧盟等知识产权强国经过两年多的小范围秘密谈判后,于2010年12月确定了《反假冒贸易协定》最终文本。《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定大大超出《TRIPS协定》,主要体现在民事执法措施、边境措施、刑事执法措施以及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等方面,这也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即《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研究。本文主要从六个方面对《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反假冒贸易协定》进行了概括性的叙述,论述了《反假冒贸易协定》起源、谈判历程、主要内容及特点。第二部分主要对《反假冒贸易协定》的民事执法措施进行了分析。本部分着力从禁令、损害赔偿、临时措施、其他救济、获得信息权等方面分析了《反假冒贸易协定》与《TRIPS协定》的不同及《反假冒贸易协定》对《TRIPS协定》的超越。第三部分探讨了《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边境措施规定。通过对《反假冒贸易协定》与《TRIPS协定》中有关边境措施规定的对比分析,笔者认为《反假冒贸易协定》中边境措施的范围扩大了、海关当局的权限增大、有利于权利持有人的规定增多、被申请人的权利受到限制。这些变化都说明了《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边境措施规定更有利于维护权利持有人的利益,维护知识产权强国的优势地位。第四部分是对《反假冒贸易协定》刑事执法措施的探讨。本部分首先分析了中美知识产权案中美国和专家组对“商业规模”是如何界定的,然后从“商业规模”的含义、刑事制裁的适用范围、扣押、没收及销毁商品范围等方面分析了《反假冒贸易协定》是如何对刑事执法进行规定的。第五部分阐述了《反假冒贸易协定》中的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本部分明确了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适用对象,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向权利持有人披露足以确定侵权帐号用户身份的信息,并对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等进行了界定。第六部分主要讲述了《反假冒贸易协定》执法措施的现实影响。《反假冒贸易协定》弱化了知识产权多边保护体系,重心由实体权利向执法实践转移,从而对知识产权国际体系产生影响。尽管《反假冒贸易协定》故意规避了发展中国家,没有顾及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但是可以预见,其将会以多种方式输送给发展中国家。此外,《反假冒贸易协定》生效后,不可避免地会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会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扭曲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