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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到来,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获取丰富的信息,享受便捷的生活。电子数据库已成为与计算机、通讯技术并称的信息社会的三大支柱。为了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必须加强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利用著作权保护数据库已成定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公约及区域性协定对此都作了规定。我国数据库著作权保护,是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为适应我国数据库保护的现实需要,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将由不构成作品的材料或数据汇编而成的数据库也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这一规定与《TRIPS协议》和《WCT》等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接轨。数据库作为智力创作成果,利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有利于实现权利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的独创性表达,最终是通过保护数据库具有独创性设计的数据库结构和独创性选择的数据库整体内容来实现的,而且,这种保护是将数据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本文系统研究了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理论,深入分析了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围绕上述脉络,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数据库的定义入手,阐述了数据库的特征、分类以及对数据库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接下来介绍了国外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立法概况以及我国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历史与现状。第二部分,探讨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具体内容以及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困境,比如在著作权保护范围较窄及保护力度偏低、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难以把握、独创性与实用性之间存在矛盾、保护期限过长等问题。第三部分,综合上述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一是暂缓实行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制度。二是完善现有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制度,包括确立数据库的内涵与外延及其法律地位、适当降低数据库独创性判断标准、合理规定保护期限以及完善权利限制等内容。三是建立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的综合保护体系,对数据库提供更加灵活而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