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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是公司的治理难题,也是全球范围内的一个现象级公司问题,为受压制股东提供有效的救济规则是公司法的重要任务。控制股东通过自身的管理公司行为或者通过控制公司的董事、高管进而控制公司。控制股东控制权的行使,如果越过法律的边界滥用控制权,往往会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内外现在对于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一般有直接归之路和间接规制两种路径。我国目前是通过直接规制路径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但是其效果并不显著,具有规制总体上有效性不足,救济门槛高以及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通过比较域外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规制路径,提出需要结合直接路径和间接路径,通过二元路径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二元路径规制体现了公司法基本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独立发展,也有利于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完善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直接规制路径上,应该明确控制股东应该承担的责任,适当扩大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覆盖面,增加解散之诉的适用事由以及增加股东退出的情形。在完善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间接制约方面,应该严格规范公司董事的行为,落实我国关于董事责任的民事赔偿机制以及将董事的责任与控制股东的制约相结合以及加强董事会的受托职能。合理配置以及规制控制权,促使公司最佳治理机制的生成,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