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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义务以董事解任的时间点为界,可分为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在任义务是指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义务,而离任义务则指董事从公司离职以后所应承担的义务。流行的公司法理论研究多重“在任”而轻“离任”,我国对此问题的研究更是刚刚起步,立法中也缺乏系统明确的规定。与此种理论缺失、立法空白的状况相对应的是,现实中屡屡出现董事离任后利用其在任期间所获得的关于公司人力、财力、机会、关系等方面的信息和经验做出损害原公司利益的行为的案例。针对现实,本文拟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对董事离任义务及其责任问题做一些探讨。本文首先列举五个典型案例,说明对董事离任义务进行研究的必要性。接着,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大法系关于董事法律地位和离任义务法理基础的理论,提出:董事在公司中处于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协议直接赋予董事执行公司决议的职权,要求董事承担相应义务。本文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董事在离任后仍然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董事职务影响惯性使得董事在任忠实义务在董事离任后得到延续。并且,与董事在任义务相比较,董事离任义务在产生前提、适用期间、具体内容、义务要求以及义务性质方面都有其特定性。本文参考在任义务相关理论和立法,重点分析了董事离任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违反离任义务的法律责任。董事离任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重要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商业机会利用限制义务、不得策反原公司重要员工的义务、不得与原公司从事特定交易的义务、限制转让所持股份义务和离任时的交接义务。针对此七种具体离任义务,本文一一分析其含义、内容、限制以及违反时应当承担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指出对董事离任义务责任的追究,应以确认行为无效、停止侵害、返还财产、公司行使归入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承担为主,辅之以警告、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只有当董事离任后的行为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时,方考虑使其承担刑事责任。在对董事离任义务理论进行全面论述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关于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最后得出结论: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对董事离任义务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定,具体设计违反离任义务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使离任义务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发挥其规范董事离任后行为,制约董事权利,保护公司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巨大作用。希望本文对董事离任义务及其责任问题的探讨,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吸引更多的学者专家关注离任义务问题,使该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并由此摸索出一套真正适合中国国情的董事离任义务规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