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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疑难问题,这有必要探究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核心构成要素及法理内涵,对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相关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和方案,为优化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刑法解释与法律规范提供帮助,进一步提供有效的司法实践参考。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所保护的社会法益包括他人的生命权益和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规定了自然人,但其还应当包括单位,对于单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也应当予以相应的处罚,并且对于组织者与协助组织者的相关行为加以认定,对医疗机构及医生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过程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定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故意内容只能是直接故意,运用推定的方法来认定本罪的犯罪故意。本罪中人体器官是指具有特定功能的器官,其范畴也包括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因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本罪中的组织行为标准可以不用严格按照传统意义上的“组织”类犯罪的组织行为的标准来认定,如组织一次出卖人体器官就可认定本罪,并且无论是直接组织出卖器官,还是先组织收购再组织出卖器官,都应当认为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行为方式。协助组织的行为按照共同犯罪关于帮助犯的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非法获取、利用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进行一个具体的分析认定,如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方式方法,对于那些获得同意而摘取的脑死亡者的人体器官便不再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加以刑责。摘取尸体器官遵循同意原则,包括本人生前的同意及本人死后家属的同意,本罪的成立不以实际摘取或骗取器官为必要条件,即只要有预谋行为就能适用该款。本罪牵连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是存在未遂情况的。如果摘取他人器官未得逞而又造成他人重伤的情况下,就应当按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未遂进行处理。通过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进行主体、组织收购人体器官行为认定、摘取精神病人的器官认定及对人体器官的范畴完善,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规制领域进行拓展,死刑犯器官捐献及器官捐献观念的转变,医疗机构及中介组织管理的严格化和制度化,加强对器官移植的立法,共同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进行规范完善,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罪名认定和司法实践的操作提供依据和规范,保障器官移植更加健康地发展,塑造更加健全的器官移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