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代社会,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宪政国家,不能只看这个国家宪法的宣言与标榜,而必须观察这个国家是否具有一套足够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能实际有效运作的宪法程序制度。我国要实现宪政,同样必须建立以宪法程序为核心的宪法规范体系和宪法实施保障体系,必须注重宪法程序的建构与发展。然而,在我国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中,“宪法程序”却并非一个必要的宪法范畴;在我国的宪法学研究领域,程序问题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追逐宪政理想的路上,宪法程序问题从来都不是我国学者关注的重点。在我国宪法程序理论不足、宪法程序性规定“残缺不全”的背景之下,“对于宪法精神以及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来说,程序问题确系致命的所在”,对宪法程序的研究和完善,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随着其他学科领域对程序理论的深入探讨,宪法学界也开始有学者呼吁应当“认真地对待宪法程序”了。尽管如此,但对于诸如宪法程序的概念、研究宪法程序的意义、宪法程序的价值和功能、我国宪法程序建设的现状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程序才能体现宪法程序的价值和功能等等问题,并未见有系统深入的研究。本硕士论文就是企图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对这些问题有所回答,试图为程序性规定“残缺不全”的中国宪法寻找实现宪政理想的出路与路径。 论文分为引言、四个主体部分以及结语,约五万字左右: 引言 以国外两个有关宪法程序的实例为引子,简要说明了宪法程序在国家政治秩序方面的重要意义以及我国宪法程序在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的相对不足,引出本文主题。 第—部分 宪法程序研究的重要意义与路径分析。本部分通过对近年来的热点话题“宪法司法化”进行理性分析,借“宪法司法化”的另一种思维方式为研究宪法程序提供分析路径,以明确宪法程序研究之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从“宪法司法化”在宪法学界引起的争议和分歧入手,分析了“宪法司法化”在种种貌似“截然对立”的分歧之下的一般要义。无论学界对“宪法司法化”的态度是热情还是冷漠,都启发我们与其在宪法之外去寻求“司法化”,不如回过头来重新审视宪法自身。其次,文章认为,程序在司法领域的重要意义以及行政法领域程序性建设成果告诉我们,“宪法司法化”与“宪法程序”之间必然也存在某种重要的逻辑关系,而这种逻辑关系正是由宪政的程序属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