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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各种软件的出现,“虚拟”与“现实”之间的界线不断模糊,针对虚拟财产的交易和纠纷同时越发频繁地发生。自2003年,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公司一案拉开了学界对于虚拟财产性质争论的序幕以来。至今为止,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权利属性在我国还没有相对统一的结论。本文针对这一问题,拟采用文献研究法并结合时间里,就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属性展开一些不尽成熟的探讨。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如下四章。第一章是对虚拟财产的概述。首先,从虚拟财产的外观和本质两方面对虚拟财产进行定义,即从外观上将其分为网游类、账号类、虚拟货币三类;在性质上将其界定为具有虚拟性、对软件依赖性、价值性、现实流通性、期限性以及获取方式的正当性。其次,对国内相关研究——即非财产说以及知识产权说、物权说、债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进行了列举性考察。第二章,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首先,从创造性的有无角度,排除了它作为智力成果的可能性;其次,通过论述民法中物这一概念的扩张历史,从可支配性、价值性、特定性三个方面将虚拟财产和民法中传统的物进行比较后,得出虚拟财产是一种应该受到民法保护的特殊“物”的结论。第三章,从物权、债权两方面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进行分析。首先,在物权方面,根据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实际归属来确定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其次,在债权方面,对ISP和用户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进行分析,将二者之间的服务合同细化为软件使用许可、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第四章,在前文基础上将虚拟财产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物”,进而常识性提出,因其具有物权和债权两方面的属性,故应该以民法制度为主以其他制度为辅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具体方法。首先,针对虚拟环境下普遍存在的几种侵害财产权的现象提出具体解决方法的建议;其次,鉴于我国对虚拟财产保护在立法方面的欠缺,提出综合解决方法,即建议从民法典立法、物权法司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规范用户协议的单行法几个方面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