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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常态,而公平是竞争的本质要求之一。也正是公平,让竞争居于秩序框架之中而变得更为正义。公平竞争在经济法范畴内主要体现为不同市场竞争者在同一市场中应处于同等的竞争环境之中,这也正是国际“竞争中立”理论核心。在此基础上,“竞争中立”进一步将适用主体限定于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意在消除国有企业因资本属性带来的竞争优势,进而营造国有与私营企业之间公平的竞争环境。以这一基本追求为圆心,“竞争中立”完成了从理论到国内法律制度,再到国际经贸规则的演变,并形成了以澳大利亚、OECD、美国为代表的三种不同实践模式。由于制度形成背景、目标以及战略意图不尽相同,不同模式竞争中立规则体系、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其中美国出于“美国优先”战略,在FTA、BIT以及多边贸易谈判中大力推行“竞争中立”政策,此种模式竞争中立规则因具有极强的政治性而偏离了其原有之意,对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经营活动造成了诸多壁垒。不仅如此,在美式“竞争中立”支持者之一的日本强力推动之下,CPTTP的形成可能直接影响东亚区域经济格局。
由此,如何降低该规则于我国国有企业带来的消极影响成为时下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在“竞争中立”规则发展脉络中,有一前置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即该规则对国有企业概念的界定成扩大化趋势。部分主体在实践中采取了外延较为宽泛的国有企业界定标准,这与我国相关规定存在冲突。恰逢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分类改革如火如荼,本旨在改革后混合所有制公司摒弃国有企业缺陷,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但事实却是大量的混合所有制公司仍逃不出竞争中立规则对“国有企业”界定范畴。不仅如此,竞争中立规则中国有企业概念界定例外也与我国分类改革思路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基于这一问题出发,通过比较不同主体“竞争中立”适用范围并剖析其特征,结合我国改革现状,试图将改革放置于国际环境中,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改革之路。当然,“竞争中立”核心追求也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存在一定契合性,该制度诸多理论对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也存在一定的借鉴意义。
为了厘清上述问题,本文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个板块:其中第一章主要介绍“竞争中立”的缘起与发展脉络,以及该原则的基本理论,从其演化趋势引出该规则于我国带来的挑战;第二章主要比较不同主体的“竞争中立”实践中制定的国有企业概念阶界定标准,并分析其总体特征;第三章将上述规则与我国现状对比分析,一方面从所有权与控制权两个角度切入,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该规则对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分析了国有企业界定例外于我国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形成的外部压力;最后提出了下一步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基于竞争中立中所有权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概念界定,以及基于控制权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思路。而分类改革还需比对与参照竞争中立规则国有企业界定的例外,进一步完善我国分类标准。同时还需构建外部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法律制度。
由此,如何降低该规则于我国国有企业带来的消极影响成为时下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在“竞争中立”规则发展脉络中,有一前置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即该规则对国有企业概念的界定成扩大化趋势。部分主体在实践中采取了外延较为宽泛的国有企业界定标准,这与我国相关规定存在冲突。恰逢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分类改革如火如荼,本旨在改革后混合所有制公司摒弃国有企业缺陷,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但事实却是大量的混合所有制公司仍逃不出竞争中立规则对“国有企业”界定范畴。不仅如此,竞争中立规则中国有企业概念界定例外也与我国分类改革思路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基于这一问题出发,通过比较不同主体“竞争中立”适用范围并剖析其特征,结合我国改革现状,试图将改革放置于国际环境中,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改革之路。当然,“竞争中立”核心追求也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存在一定契合性,该制度诸多理论对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也存在一定的借鉴意义。
为了厘清上述问题,本文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个板块:其中第一章主要介绍“竞争中立”的缘起与发展脉络,以及该原则的基本理论,从其演化趋势引出该规则于我国带来的挑战;第二章主要比较不同主体的“竞争中立”实践中制定的国有企业概念阶界定标准,并分析其总体特征;第三章将上述规则与我国现状对比分析,一方面从所有权与控制权两个角度切入,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该规则对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分析了国有企业界定例外于我国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形成的外部压力;最后提出了下一步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基于竞争中立中所有权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概念界定,以及基于控制权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思路。而分类改革还需比对与参照竞争中立规则国有企业界定的例外,进一步完善我国分类标准。同时还需构建外部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