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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诉讼走向和实体处理。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权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若监督制约措施不利,极有被滥用的危险。为了规范不起诉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在2001年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要求在全国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但是,全面审视后,我们发现该规则存在诸多的问题,不可能有效解决现行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听证程序的核心价值入手,分析我国现行不起诉决定程序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设计出具体的不起诉案件听证程序。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现行不起诉决定程序的解读。我国现行不起诉决定程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审查、受理阶段;讨论、决定阶段和宣布、救济阶段。第二部分为我国现行不起诉决定程序存在的问题。笔者首先对不起诉决定程序做了较为详细的解读,然后重点阐述该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着不起诉决定程序缺乏公开与透明、不起诉书缺乏说理以及对不起诉权的监督制约措施乏力等问题。检察机关严控不起诉率、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必经检委会讨论的做法,既无视不起诉制度的功能,又架空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为我国不起诉决定程序改革的实践探索。笔者主要从《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和司法实践探索两方面着手,分析其成效和不足之处,为构建我国不起诉听证程序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为我国建立不起诉听证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不起诉听证程序一方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公开地表达利益诉求,消除对检察机关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在公开透明的场合下最大程度的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和被害人的要求,综合考虑起诉的必要性,最终实现不起诉制度的功能。第五部分为不起诉听证程序的具体设计。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笔者将从基本原则、案件适用范围、听证主体、具体程序设置、听证决议等方面初步构建不起诉听证程序。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拟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证据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在规定期间内均可提出不起诉听证申请,检察机关程序性审查后,着手组织听证会,由非案件承办人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主诉检察官主持听证会,最后根据听证决议或参考听证决议作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