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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长期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从相关案例的裁判来看,司法实践关于否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经历了由直接否定逐步转变到肯定的演变。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明确被《公司法》赋予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权利,立法上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务中适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问题的混乱。本文从四个部分来论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提出为实现特定目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自由转让具有正当性,从对内对外两方面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进行深入阐述分析。文章第一部分通过一个案例引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的问题,公司法相关立法的模糊不清,比较容易导致司法实践在处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纠纷的案件时,做出的裁判截然不同,同时也在学界引起较大争议。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股权转让的相关立法、学界观点并且对其进行评述。对《公司法》第137条和141条的理解,存在较大的争议,学界的学说包括无效说、条件说、有效说三种类型,提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该如何解读,各类学说的争议焦点。深入分析了争议发生主要的原因以及解决对策。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对外效力。从法律规定的公信力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两个方面解读。第四部分前半部分重点介绍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的认定标准,引出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同样具有人合性;后半段从公司章程自治的视角解读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最后提出限制股权转让股东的股权保护的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