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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作为一种财产型犯罪,有着其漫长的发展历史,然而我国历代刑法都没有对入户盗窃犯罪做出特别的规定,直到最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中才对其定罪量刑做出了明确规定。入户盗窃的定罪和量刑一直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虽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完善了盗窃罪的立法体系,但笔者认为该规定还有些许不足,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就以刑(八)对入户盗窃的立法规定为着眼点,对入户盗窃的立法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入户盗窃的涵义。“户”的法律涵义。结合学界关于入户抢劫之“户”的研究成果讨论了“户”的特征,集体宿舍、酒店旅社等是否属于“户”的特殊场所以及“入户”与“入室”的区别等;“入”的法律涵义。主要讨论了“入”的手段以及“在户盗窃”与“入户盗窃”的区别等;“盗窃”行为的界定。由于秘密窃取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本文重点探讨了秘密窃取行为的特征。二、我国关于“入户盗窃”的立法考察及与国外立法现状之比较。讨论了我国古代与目前之立法现状,其中包括对我国特别行政区澳门刑法典中相关规定的论述;国外相关方面的立法考察,其中包括对大陆法系中的《意大利刑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法国刑法》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刑法等相关规定的立法考察;我国入户盗窃犯罪方面的立法规定与国外立法进行比较。入户盗窃与一般的盗窃行为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该给予比一般盗窃罪更为严厉的处罚。刑(八)增加的入户盗窃等行为方式只是盗窃罪的一般处罚情节,不是加重处罚情节,与国外的相关规定比较,该规定只是降低了入户盗窃犯罪的入罪门槛。三、刑法修正案(八)对原盗窃罪相关规定的立法完善。在我国原盗窃罪的立法规定下,没有区分入户盗窃与一般盗窃,在出现入户盗窃数额没有达到较大时,司法实践中多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这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刑法修正案(八)区分了入户盗窃与一般盗窃,修改了盗窃罪的构罪标准。修正案的这一规定完善了我国现行刑法立法规定中的诸多不足,尤其是取消了对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的数额限制和次数限制。有利于解决过去司法实践常出现的,入户盗窃数额没有达到较大时的定罪难问题。四、刑(八)关于入户盗窃立法规定的不足之处。刑(八)增加的入户盗窃等行为方式只是盗窃罪的一般处罚情节,不是加重处罚情节,而入户盗窃比一般的盗窃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入户盗窃既遂按一般的盗窃罪定罪处罚不能罚当其罪,很难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五、完善刑(八)中入户盗窃立法规定的建议。笔者认为,刑(八)对入户盗窃立法规定的修改并不彻底,还存在一些漏洞,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立法规定。笔者比较赞成马克昌教授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也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我们可以将入户盗窃分为几个严重等级分别补充到“其他严重情节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相关规定中,对入户盗窃犯罪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定刑,.真正实现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