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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究竟是不是理性的?历史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都对法律的理性化提出了怀疑,而国内一些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也呈现出反理性倾向。事实上,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法律的理性化”都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论题。在西方,与“理性”、“理性化”等概念相对应,“法律的理性化”之理论和实践,有其持续不断的哲学传统作为“给养”。从古希腊时代到所谓“后现代”,法律的理论和实践都毫无例外地同“理性”这一概念密切相关。当然,“理性”长期以来被视为一个复杂概念,它在西方社会科学史上被赋予太多繁杂的内涵和外延。而事实上“理性”本身没有那么复杂,它是人类“实现认知”和“驱动行为”的一种思维机制。那么,它究竟是如何呈现于人类的认知和实践中的呢?尤其对于社会的交往活动以及政治国家的组织建构,理性作用的发挥将直接体现在规则和制度的设置上,因而我们研究法律的理性化问题。继而,“法律”(及“法治”)同理性之间的内在关联,理应得到必要阐释。同时,作为人类进行社会交往和组织公共生活的制度依据,法律在其理性化程度方面是同人类知识积累和实践经验相适应的。没有完全理性的法律,也不存在彻底非理性的法律,因为理性化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那么,“法律的理性化”理应被置于历史逻辑中进行分析。但是在既有历史观之背景下,“理性”一度成为人们反思和怀疑的对象。但是,理性同社会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又不应因此而被否定。因之,“法律的理性化”需要在更为合理的历史逻辑下被阐释。本研究因此选择了在基本属性上表达现实性、必然性和动态性的“文明转型”作为理论、历史以及方法背景。在文明转型这一历史视野下,对于法律的理性化,本研究在纵向上和横向上进行了综合性的、多面向的比较分析,从中抽取了法律理性化程度在文明进程中的发展脉络,并由此萃取法律理性化之基本属性、客观要求以及变化规律。相应地,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疑问也由此一步步被解开。本研究分绪论、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在总体上介绍本研究之缘起、方法和思路,即具体阐明了“法律的理性化”何以成为一个论题,理论和实践上关于该论题的一些争议,以及本研究将以何种途径来实现研究目的等等。结论部分则是对全文之复杂研究所进行的简要总结,它最终落脚于法律理性化趋势之不可阻挡。正文总共有三章,对应着本研究在逻辑上所形成的三大部分。第一章旨在实现本研究之理论根基的构建。本研究分首先从认知和实践两个层面系统地阐释了“理性”这一概念,由此而将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理性之内涵和外延作了整合,而且此项整合直接指向的是本论题的中心概念——法律;然后,本研究又分析了理性是如何驱动人们进行社会秩序之构建的,继而令本研究所强调的“理性思维机制”更为立体;最后,本研究以对规则的信任出发,阐释了法律的理性内核。第二章旨在实现本研究之历史依据的完善。经过了对“理性化”之不同面向的分析之后,以“现代”等概念为核心的既有历史逻辑之不可靠性便凸现出来,于是本研究接着以对“文明转型”的阐释为契机而寻得了与法律理性化相契合的历史观;鉴于“农耕文明-商工文明”这一文明类型区分,本研究继而以“理性化”为依据而对农耕文明法律作了宏观分析,以期获得关于法律理性化之最初形式的认知;在如上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探寻了文明转型视野下社会的复杂变化为法律理性化所提供的历史机缘,力图全面解析法律在理性化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历史特征。第三章旨在实现本研究之制度视角的解析。本研究首先从理性对人的要求出发,解析法律的理性设计之内在依据,并由此而引起对于“法律理念”的全面认识;然后,重解读了商工文明法律之理性设计之要件、要求以及制度实现;但是本研究并未到此为止,而是更进一步,鉴于法律的理性设计可能存在的缺陷,更为深入地从文明转型的动态视角来解析法律的理性化;基于动态的历史视野,本研究从宏观和微观上梳理了十九、二十世纪以来商工文明法律之自我调和完善,以及与之相应的对理性的限制,并对文明转型(及法律的理性化)之地域差异做了一定的阐释,以此观照本论题在中国视角下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