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中国有关人格权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一片新开垦的学术领域,因而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显得较为薄弱。围绕人格权基础理论的讨论与争议,主要集中在人格权的客体、性质以及法律保护模式等方面。这些争议从根本上说,乃是基于对人格权概念的认识差异所致。因此,人格权基础理论最首要的任务就在于回答人格权的概念究竟为何。在此基础上,权利的性质与法律保护模式等难题便可迎刃而解。概念由内涵与外延构成,从逻辑上看,概念的内涵决定概念的外延。因此,研究人格权的内涵是探寻人格权概念的必由之路。 人格权内涵的核心要素是“人格”。人格的意义经历了自“身份人格”到“抽象人格”再到“具体人格”的三部曲式的主题演进。这种演进并非革命式的突变,而是一个传统与现代的逐渐交融从而使得人格意义不断丰富的过程。自古罗马时起,内在于人的伦理价值便是深嵌于人格之内一缕抹不去的记忆。而人格在现代社会所演绎出的丰富的利益表达实践,则已然成为描绘于人格之外一幅看不完的画卷。 由于传统人格权理论长期被禁锢在“权利不能指向人身”定律之中,人格权始终未能成为一项“权利”得到法律的确认。因此,西方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用“人之本体”的方式对人格利益予以保护。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缘由,在于对“人”与“人身”之间的关系缺乏辩证的认识。根据具体条件的不同,“人”与“人身”既有重叠关系,也有分离关系。在这一基础上,我们完全有理由指出“权利不能指向人身”定律的限度,进而论证人格作为人格权客体的正当性。 从历史与现实双重维度出发,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具有伦理与利益二元属性。相应的,立基于这种二元人格之上的人格权在内涵上亦有内外两个层面。如果说内在于人的伦理价值是抽象人格的历史回响,那么外在于人的人格利益则是具体人格的现代张扬。人格权在本质上乃是内在于人的伦理价值,而在形式上则表现为外在于人的人格利益。应特别注意确保人格权内外两个层面的平衡。针对中国当下的法治实践来说,应当极力维护人的伦理价值在人格权中的根本地位,尤其要警惕人格利益的过度膨胀所可能导致的人性堕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