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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法的一个较新而又独特的制度,乃保险业合理营运之制度基石;没有科学而又合理的说明义务制度之建构,就不可能有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有序发展。与此同时,说明义务也是保险实务与理论中的一个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何谓说明义务?说明义务的立法依据是什么?如何判定说明义务?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是否合理?带着这些疑问,本人选择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这一论题作为自己的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本论文运用比较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作了较为全面深刻的研究。 全文分四部分,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保险人说明义务基本理论问题。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保险合同条款向投保人陈述、解释,以便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义务。它具有法定性、先契约性和主动性特点,保险人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本部分还考察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的要件、法理等内容,比较了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通知义务的联系与区别,以期对说明义务之内涵与外延作出更符合法律规范之目的的解释与界定。 第二部分:说明义务之立法根据。本部分相继考察了保护投保人利益之需要、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之要求、当事人合意之要求和射倖契约之需求的基本观点及其立论基点,探讨并论证了它们作为立法根据的合理性。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格式化和投保人的弱势地位,出于保护投保人利益之需要和最大诚信原则之要求,法律课以保险人说明义务,有利于弥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缔约能力的弱势,加强对格式合同的约束,平衡双方利益,矫正双方不平等地位。同时,就保险合同而言,包含了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接受两方面,保险人的说明,确保了保险合同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还有,保险合同在“不确定”意义上有射倖性,对不确之事故,双方当事人须以均等认识为必要,故保险人须应尽说明义务。 第三部分:说明义务制度之基本范畴解构。立足于《保险法》有关说明义务制度的规定,着眼于其未来之重构,通过考察现行规定在实务中所引发的争议及所带来的问题,解构了说明原因、说明主体及时间、说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