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评估自媒体对司法的影响逐渐成为研究热点。因此,近几年来,研究自媒体对司法的影响的论文、专著举不胜举。然而,这些研究要么忽视了自媒体有别于传统媒体的独特传播规律,要么只是停留在制度层面上对新闻自由同司法独立之间的界限进行简单的理想化构建,而没有深入探讨自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内在互动机制。对此,本文期望抛开预设的价值判断,回归中国语境,深入探讨动态化的个人行为、自媒体技术、国家管控等因素同司法机关独立审判之间的复杂关系。本文主体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自媒体的特质,并且通过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分析框架对自媒体的优势和局限性进行了深度展示。第二部分,揭示了自媒体技术在社会危机通过热点案件公开化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自媒体技术使得公众参与司法的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提高了公众参与司法的热情,而这种热情的高涨与热点案件的涌现之间又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第三部分,详细探讨了我国公众司法参与的传统形式以及自媒体技术所带来的公众司法参与的新变化—自组织化、碎片化的自媒体舆论监督。第四部分,深入探讨了自媒体的介入给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所造成的影响。本文认为,自媒体技术绝非毫无内在偏向的中立性存在。当司法机关遭受到行政方面或其他外部力量的干涉时,自媒体可以释放出一种有别于官方媒体的公众舆论,而“公众舆论”作为一种“控制性能量”可以成为抵御行政干预的强大盾牌。但还有另外一种情形:某些号称民意的“话语虚拟物”或者某些情绪化的共鸣效应,例如“群体极化”、“沉默的螺旋”等,开始逐步影响甚至支配司法运作以及司法政策的抉择,进而渐渐助长了“舆论审判”的发展趋势。通过上述研究,本文最后认为,虽然自媒体所带来的公众司法参与的新形式为创建公众司法参与的公共领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但自媒体对于司法的影响仍是一个尚未完结的历史进程,国家管控、公众的失范性参与等因素导致自媒体公共领域的形态本身还不甚成熟,同时,“线上参与”与“线下参与”之间的失调等因素也在客观上降低了公众司法参与的实效。因此,在没有回归中国语境,并对自媒体技术、国家管控以及动态化的个人行为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有一个清晰的把握之前,便简单地认为自媒体将毫无疑问地促进中国的司法公正不是技术决定论便是意识形态的价值预设在作祟。